现在居然还有人花几万块钱 “买媳妇”、“买孩子”!就说徐州那件事吧,有个精神恍惚的女人,脖子上被铁链拴着,还生了八个孩子。大家都在问:她是不是被拐卖来的?是不是被人买回家当 “生育工具” 了?
一、“买人比买动物判得轻”?这法律得改!
好多人可能不知道,我们《刑法》里有个特别让人想不通的地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最高才判 3年有期徒刑,可要是买濒危野生动物,比如说收购一只穿山甲就能判10年!买人比买动物还便宜,这说得过去吗?
回顾法律变迁,更让人唏嘘。1997年的《刑法》居然规定:“只要收买者不阻碍妇女回家,不虐待孩子,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啥概念?相当于允许花钱 “买媳妇”“买儿子”,只要不把人折磨得太狠,就能啥事没有!所以以前经常出现 “全村围堵警车救人” 的情况,为啥?因为好多村民觉得 “买媳妇是自家事,政府别管”。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才改过来,明确 “只要买人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但最高刑还是只有3年,而且 “不阻碍回家、不虐待孩子” 还能从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很多买主因为 “和孩子建立了感情”“没有虐待行为”,最后被判处缓刑,甚至只判几个月。你说,花几万块钱把别人孩子 “买回家”,就这么轻飘飘放过,能震慑住那些想买孩子的人吗?
最可怕的是精神病人遭遇:
比如林晓芸案,受害者精神有问题,性侵和产子这些关键事实很难取证。按现行法律,买家可能连三年都不用坐,因为这些可怜人根本无法作证!
二、“买妻” 背后藏着多少罪恶?不只是 “花钱买人” 这么简单!
很多买主觉得 “我花钱买的媳妇,她就得跟我过日子”,但你知道这背后有多少犯罪吗?根据《刑法》,如果买主限制妇女自由、不让她出门,构成 “非法拘禁罪”;如果强行发生关系,构成 “强奸罪”;如果虐待、殴打,还可能构成 “故意伤害罪”。这些罪单独拎出来,哪一个都比 “买人罪” 判得重!但现实中,很多案件只追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其他罪行被忽略了。
三、法律为啥 “手软”?以前的 “顾虑” 现在还存在吗?
有人说,以前法律对买主从轻,是怕严厉打击会让村民抗拒解救,比如电影《盲山》里演的,女大学生被拐卖到山村,被买主囚禁、强奸,全村人帮忙阻拦警察解救。但现在不一样了!随着 DNA技术、大数据寻亲(比如公安部的 “团圆” 行动)普及,解救难度大大降低,基层执法力量也更强了,很少再出现大规模抗法事件。而且现在老百姓都知道 “买人是犯罪”,谁还敢明目张胆护着买主?
但问题来了:现在司法实践中,为啥还是有很多买主被从轻处罚?法院常说 “买主对被害人没有人身危险性”“双方已建立感情”,甚至有判决写 “买主是为了传宗接代,主观恶性不大”。这就好比说 “我花钱买个人当老婆,只是想生孩子,不是故意犯罪”—— 这能算理由吗?要知道,被收买的妇女往往被当作 “生育工具”,生不出孩子就被虐待、转卖;被买的孩子,永远失去了亲生父母的爱,这种伤害是一辈子的!
只要买方市场存在,拐卖犯罪就永远断不了根。只有让买主知道 “买人要蹲大牢,代价极高”,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犯罪。
结语:对 “买妻买孩” 心软,就是对人性之恶妥协!
各位,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自己的女儿被拐走,被当作 “生育工具”,每天挨打受骂;如果自己的儿子被偷走,养在别人家里,20年不能相认,谁能接受这种痛苦?法律的底线,就是保护每个普通人不被当作 “商品” 买卖。你支持买卖同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