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困境:当法律逻辑遭遇生命伦理与医学进步
2022年,江苏张先生工作期间突发心梗送医,抢救59小时后死亡。因其从发病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且诊断为疾病,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家属起诉要求撤销决定,法院一、二审均以"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系工伤认定必要条件为由驳回诉求,凸显《工伤保险条例》对"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时限的刚性法律适用争议。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将"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其立法初衷在于平衡"疾病与工作关联性"的证明难题。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已异化为机械的"时间游戏。
超过48小时就认定不属于工伤,放在以前其实是合理的,但是经过多年的医学技术的发展,当下,刚性地适用48小时的时限就略显不妥了。因为,现在有很多医学技术,能够让人维持基本生理特征很久,比如这个人呼吸不了了,可以上ecmo技术,俗称体外人工肺,心不会跳了,还有心脏起搏术,血不会流了,还可以体外换血。换言之,只要家属有救治的意愿,对几乎必死的人抢救超过48小时也是完全可以的。
所以,这个48小时在现代医学已经略显不妥了,事实上,国内也有案例是曾经突破过48小时而继续认定为工伤的。南京中院曾发布过一起典型案例,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因工伤认定问题,而让家属放弃对危重病人的救治,是与亲属做最大努力的内心意愿相悖的,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生命予以最大尊重的基本价值观,最终该案被认定为工伤。而其实,《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设置48小时的时间限制,主要是考虑突发的疾病是否与工作之间存在联系,按照立法精神而言,只要能证明疾病和工作有联系,就可以突破48小时的限制才符合立法精神。
说句实话,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一刀切"规定,在技术进步与社会变迁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工伤的认定应该回归基本的法律逻辑,关键在于举证证明伤亡情况与工作的因果关系,而非一刀切地以一个时间概念来认定或者否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48小时内死亡」界限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需要更多人情化考量,也需要更多保护劳动者健康本身的法律规定。
总之,工伤认定制度的核心也应该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不是为了维护法律条框的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