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一高楼某大厦位于朝阳区CBD核心区,获得多项建筑领域奖项。该大厦业主单位某投资公司发现某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酒瓶与某大厦及其抽象图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款白酒广告也曾在大厦周边地区发布。某投资公司认为相关行为具有攀附建筑作品以及其商誉的故意,故将白酒生产商某酒业公司、经销商某酒业有限公司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某酒业公司、某酒业有限公司侵犯了某投资公司对某大厦建筑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某酒业公司和某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45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
某投资公司发现外形与某大厦建筑外形相似的“合樽·金樽”“合樽·银樽”白酒在北京CBD区域广告牌展示,并在多家电商平台有售。某投资公司认为,某大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建筑作品,某大厦抽象图构成美术作品。该公司作为两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获得法律保护。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酒业公司、某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50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
生产商某酒业公司表示,该建筑及涉案抽象图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白酒酒瓶创意来源于古代商周青铜觚尊,系原创设计,白酒酒瓶与某大厦建筑差异巨大,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某酒业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销商某酒业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作为经销商不具有主观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到起诉材料后已及时下架白酒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大厦外观将中国传统文化元素融入到现代建筑的设计理念中,其在整体外观、造型轮廓、外立面设计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的个性化思考、选择和判断等智力创作性劳动。此外,某大厦外观的设计虽参考中国古代青铜礼器“尊”造型,但其从整体外观到局部细节设计,均形成了区别于礼器“尊”造型的具有独特美感的艺术性表达,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
某大厦抽象图以建筑的侧面视角为原形创作,通过不同线条的长短差异呈现出涉案建筑侧面的视觉效果。抽象图整体自下至中上部逐渐缩小,顶部逐渐放大,形成中部略有收分的双曲线造型。同时,其多条从顶部贯穿到底部的略有弧度的弧线亦体现了设计美感。上述设计形成了富有美感的具体表达。因此,某大厦抽象图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某投资公司系某大厦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法院确认某投资公司系涉案抽象图作品的著作权人。
司法实践中,“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系判断作品是否侵权的基本原则。所谓“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使公众产生相似的欣赏体验。
白酒酒瓶晚于某大厦建筑作品创作完成,且某大厦建筑作品在建设期间到建设完成并公开发表后,多个媒体对建筑作品进行了广泛宣传报道,故白酒酒瓶的作者在完成创作之前可以接触到某大厦建筑作品。通过对比可见,白酒酒瓶在设计元素、结构、形态、整体表达形式上与某大厦建筑作品高度一致,故法院认定白酒酒瓶与某大厦建筑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某投资公司对某大厦建筑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某大厦建筑抽象图作品是平面作品,白酒酒瓶与其在整体及局部设计均存在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认定白酒酒瓶未侵犯某大厦建筑抽象图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最终认定生产商某酒业公司侵害了某投资公司对某大厦建筑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经销商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了某投资公司对某大厦建筑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结合案件证据综合考虑依法判决某酒业公司、某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某酒业公司赔偿某投资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15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某酒业有限公司在上述赔偿的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某投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案件尚未生效。
供稿:朝阳法院
摄影:黄硕
编辑:麦浩敏 肖飞
审核: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