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半个月后的5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除了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成员,新法还明确将户籍曾经在农村集体的居民,只要仍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并与集体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即可保留成员身份。例如,因务工、经商迁户者,即使户籍转入城市,只要未完全市民化(即仍依赖农村土地保障生活),仍可享有成员权益。

这对于进城农民来说实现了“进城不断农村根”的愿望,新法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进城农民与农村的权益纽带,避免因户籍迁移而切断其与土地、集体经济的联系。
1.进城农民,农村 “三权”刚性保障对于计划或已经进城的农民来说,顾虑的还是进城不成功后的退路问题。早在2014年国家就开始提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在此后很多重要文件也多次明确要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三权”。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三权”,并探索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该法的实施为刚性保障进城农民农村 “三权”提供了法律基础:农民不因就学、务工、经商等原因落户城镇而必然丧失集体成员资格。而集体成员身份是享受农村“三权”的基础。
也就是说农民进城落户了在承包地延包中可以继续延包原有土地;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财产权受保护,允许改扩建、翻新,且无宅基地者仍保留申请资格;集体股权份额及分红权不会因进城被剥夺,明确集体经济收益需量化到个人并公开账目。
2.鼓励自愿有偿退出“三权”
对于进城农民,为了避免农村土地被闲置浪费,国家允许进城农民通过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有偿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根据新法对集体成员的定义,农村土地保障是集体成员身份的基础,这也就意味着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就等于退出成员的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有偿退出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农民在面对有偿退出的经济利诱下也应谨慎行事,不能简单以几万元就买断咱们农民作兜底保障的农村权益,村集体和进城农民双方都要对此做出充分长远的利益考虑。
3.并非所有的进城农民都能“留住农村根”
根据新法对集体成员的定义,被认定为集体成员身份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户籍在或曾经在农村集体;②与农村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③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根据这一定义,进城农民要想守住集体成员的身份,就需要满足以上条件。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虽落户城镇,但并未切断与农村土地的联系,仍然需要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才能被确认为集体成员。反之,对于已经完全市民化并享受城市生活保障的居民,则不能赋予或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此举也是为了避免不需要以集体土地为生活保障的“挂靠户”“空挂户”侵蚀集体土地等财产,保障土地的合理和公平利用。
4.成员界定,涵盖“村改居”
在新法颁布之前曾公布的草案讨论稿中,还对成员定义范围规定在“农村居民”内,但是颁布的新法中去掉了“农村”二字。这一变化主要是考虑到“村改居”后村庄被划入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居民全部或大部分转变为城镇居民,成为“城中村”的情况。
农民的这种“进城”方式,还需要保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便农民变市民,但集体成员身份还将得以保留。这也体现了国家在立法上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灵活性。
5.特殊群体的“特殊”情况
新法明确指出,对于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其成员。同时,对于因成员结婚、收养或政策性移 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也应当确认为其成员。
可是对于进城落户农民在城市生活生育、收养或因成员结婚、政策性移 民而增加的人员,其或与农村扯不上一丝关系,如果还继续确认其集体成员身份,不也是“挂靠”“空挂”的情况吗?
因此根据新法对集体成员的定义,农村集体成员所生的子女,如果随父母一方落户并长期生活在城镇,新城子女则因不符合与父母另一方所在的农村集体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和基本生活保障的依托,则不能够认定新 生子女为本集体的成员。
同样的道理,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 民而增加的人员,并非当然取得农村集体身份。综合来说,该条文仅对新增成员可能涉及的法定情形予以列举理清,并非当然赋予他们成员资格。不过以上为根据新法作出的个人解读观点,不做为实践指导和法理依据。

农民进城“不断农村根”,既能为农民做好兜底的退路保障,构建自由的“农村—城市”选择路径,避免其陷入困境,帮助农民实现灵活高效发展,又能促进人才返乡回流,助力于农村家乡建设。另外,通过保障农民“带权进城”,降低市民化成本,推动1.7亿进城农民工稳定融入城市,同时又能为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和集体经济发展腾出空间。
不过根据上面分析,新法仍需细化“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如土地依赖程度、实际居住时长),避免“空挂户”滥用权益。此外,需加强基层执行监督,防止个别地区以“村规民约”架空法律。
通过法律赋权与制度弹性,既解决了农民“离土即失权”的困局,又为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提供了法治化路径,是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协同推进的关键制度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