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下乡占地建房被禁,3乱象国家亮底线,4途径实现还乡梦

东东耕耘三农 2025-04-13 03:01:06

“告老还乡”“解甲归田”等成语说的是古代官员待年老后回归乡村养老的一种生活选择。这些年随着农村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有钱有闲的退休干部对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舒适的田园生活也开始充满向往起来。于是出现了不少退休干部到农村购买农房,购买宅基地占地建房的现象。

可是近日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一时间引发热议。农民得收益、退休干部得资源,这看起来是一种双赢,为何国家却明确提出禁止?

不是新规,是对既有政策的强调重申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实际上今年一号文件提出的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这一规定并非是新规,而是对国家现有政策的强调重申,对政策导向性进行强化,以纠正地方执行中的偏差。

我国法律明确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只有集体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退休干部等不具备提及成员身份,因此不能到农村申请取得宅基地。

三种乱象,国家指明红线底线

退休干部可能凭借自身影响力获取农村宅基地,甚至通过变通手段占地建房,挤压本地农民生存空间,破坏农村公平秩序。近年来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的现象已屡见不鲜,甚至有越发抬头趋势。在目前实践中,其途径主要有三种方式。

1.赋予集体成员身份

上面也提到,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成员的“专享”,非集体成员没有资格获取使用权。在实践中,不少地方通过村民决议的方式赋予退休干部集体成员身份,让其直接参与宅基地的分配与使用。

即将实施(今年5月1日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集体成员身份作出明确界定,明确成员需满足“户籍在或曾在农村”“与组织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三要素。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退休干部如果以上三要素有其一不能满足(如不能与组织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或不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将不能被赋予集体成员身份。

说到“干部”群体,公务员将占主要比例。可是新法明确规定:公务员(聘任制除外)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里不管你是在职还是已经退休,即便你从农村出来,甚至还居住在农村,都做不回集体成员了。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堵死了变相赋予退休干部集体成员身份的“通道”,让“变通”行不通了。

2.“贡献值”换取特殊资格权

在一些地方对退休干部返乡后出技术、资金等为乡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本村集体内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资格。有的退休干部,甚至在无技术、资金的支持下,凭借自身“资源”获取贡献值实现这一特殊资格权。

但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可以看出新法对贡献值赋予的农村权利中不包含“宅基地使用权”,这也意味着为退休干部以“贡献值”换取宅基地使用权这条路被新法也被堵死了,以后退休干部不“贡献值”换取宅基地的特殊资格也将行不通了。

3.“明租实售”的私自转让

还有些退休干部以“明租实售”的方式与村民私下变相买卖宅基地。虽然国家允许甚至鼓励宅基地以“出租”的形式盘活利用,但是反对以出租名义行宅基地和农房买卖之实。“租”与“售”的本质差别有以下三点:

①出租有期限约束。根据国家规定农房出租合同不能超过20年。可通过多次续租获得长久使用权,但不能一次性获得永远居住使用的权利。

②“凭房”出租,无房不租地。闲置出租的前提是“凭房”出租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无房不能只出租宅基地使用权。

③只能租用,不能翻建。退休干部对租用的房屋,只能获得合同期限内房屋使用权,不得对农房进行翻建或改扩建。

这也就是说以后退休干部不可能享有与村民同等的批地建房权利,以后回乡通过“明租实售”的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途径也行不通了。

保障退路与耕地保护

目前的宅基地制度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为保障农村“户有所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土地资源有限,很多地方已多年没再分过宅基地,实现“户有所居”、兑现“一户一宅”尚且困难。而一旦制度开了口子,允许退休干部占地建房,可能导致一些农民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失去土地,未来的生活保障将面临巨大风险。禁止退休干部下乡占地建房就是给农民的土地权益加上了一道“安全阀”,确保农民不会失去安身立命之本。

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违规建房占用耕地,今年1月份,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

强调和重申红线底线,有助于在执行相关政策时更加严格和规范,避免出现违法占地用地行为,避免出现政策执行偏差和漏洞,确保政策落准落实。

退休干部返乡居住,不是没有办法

不允许退休干部下乡占地建房,禁止的是“占地建房”,而非返乡居住或参与乡村发展。在美丽乡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国家号召并鼓励退休干部携带资金、人才、技术返乡参与家乡建设。退休干部仍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实现还乡梦:

1.继续使用已有农房

如果退休干部原为农村户籍,在本村原有宅基地房且尚可居住,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农房属其私有财产,可继续合法拥有并获得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直至房屋损毁灭失。但不得翻建或扩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收归集体。

2. 继承修缮祖宅

若退休干部为原农村户籍且继承父母农房,可依据“房地一体”原则修缮房屋并居住,但是也不得翻建或扩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收归集体。

3. 租赁闲置农房

根据国家规定,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退休干部可与村民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不能超20年(可续签),通过改造满足居住需求。

4. 合作共建模式(试点地区)

在山东、浙江等试点地区,退休干部可出资与村民合作建房,以村民名义申请宅基地,约定一定年限的居住权。此方式需严格遵循地方政策,本质仍属租赁关系。

今年一号文件的禁令旨在维护农民权益与资源合理利用,而非阻断退休干部返乡。通过合法租赁、继承或参与试点合作,退休干部仍可实现田园生活愿景,但需严格遵守“不占地、不建房”的核心要求。未来,随着宅基地制度改革深化,或将进一步探索兼顾公平与资源利用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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