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肖静律师:子女免除赡养义务对继承权的影响解析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4-29 13:51:18

现实中,部分子女以签订协议形式声明"不承担父母生老病死责任"的现象屡见不鲜,此类协议往往以"父母无需子女赡养,子女放弃遗产继承"为对价,试图通过契约形式重构传统家庭伦理关系。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从法律规范、司法裁判及实务操作层面,系统解析子女免除赡养义务对继承权的影响,供大家参考。

一、赡养义务的法定性与协议效力否定

1.法律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赡养义务。该义务源于身份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因父母经济状况、子女主观意愿或双方协议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进一步明确:赡养义务不得通过协议约定排除,相关条款自始无效。

2.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司法裁判中,法院普遍援引《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认定"免除赡养义务协议"因破坏家庭伦理秩序而无效。如(2022)鲁01民终2345号判决指出:"赡养义务涉及基本人伦道德,任何试图通过契约免除法定责任的行为,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二、继承权的动态调整机制

1.法定继承权的当然取得

子女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源于血缘关系而非赡养对价。即便存在无效协议,子女仍可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主张法定继承权。但需注意,遗产分配并非简单的"全有或全无",而是通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实质公平。

2.继承份额的酌定减少规则

《民法典》第1130条确立"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对于有扶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法院可判决不分或少分遗产。司法实践中,未尽赡养义务通常导致20%-50%的继承份额扣减。

3.继承权丧失的极端情形

若子女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严重情节,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可能被剥夺继承权。例如(2020)苏05民终678号案件中,子女长期对患病父母实施精神虐待,最终被判决丧失继承权。

三、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路径

1.及时纠正错误法律认知

家庭成员需明确:任何免除赡养义务的约定均属无效,子女不得以协议作为抗辩理由。

2.活用遗嘱工具平衡权益

父母可通过公证遗嘱对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设定遗产分配限制,但需注意《民法典》第1141条对"必留份"的强制性规定。

3.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建议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法律顾问等第三方介入,在保障法定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协商制定个性化养老方案,避免亲情关系彻底破裂。

律师观点

法律在尊重意思自治与守护人伦底线之间始终保持着审慎平衡。子女虽不能通过协议免除赡养义务,但未尽赡养责任将面临遗产分配上的不利后果。家庭成员应当以法为据、以情为纽带,共同构建和谐代际关系,这既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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