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再审?
我国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但是二审结束之后,案件是否就真正的结束了,还有别的救济途径么?答案是有的——再审。
再审,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程序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所以,再审包含以下几个要素:1、已经发生效力的文书;2、是一种救济程序 ;3、目的是纠正违法裁判。
因此再审案件的启动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需要对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 为此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也抽丝剥茧从法律关系的确定、法律事实的认定、程序的正确与否等等方面进行研究。
2、再审是个什么程序?为什么再审可以作为救济途径?
为什么需要存在再审程序呢,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地员辽阔,基层法院数量众多,各地对于由于各种原因对于法律的适用解释等等均存在各种差异;各地的经济水平和法律的认知也不尽相同。但是再审的存在能极大程度缓解这些问题的存在,因此我们在对待再审程序,也要有针对的提出相应的问题。
3、什么样的结果可以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简单总结,就是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着严重的认定错误、程序方面的严重错误或者存在足以影响判决的结果的新证据。
因此当案件进入到再审程序,无论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包含以上的内容,还是要针对事实认定情况、程序合法性以及证据情况进行整体分析。在再审阶段全面整合意见,能在该程序下争取最好的结果。
4、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再审?
对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对于二审的裁判结果不服均可以通过再审的方式救济。但是以下这些不可以适用自身程序。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2)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是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是可以适用再审。
(3)再审申请已经被驳回的案件;
(4)在再审程序中已经做出;
(5)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6)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