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生的权属纠纷具有典型的民行交叉特征,其救济路径需结合纠纷性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综合选择。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吕沅锦律师以“共出资、单登记”型纠纷为切入点,梳理解析了已登记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救济路径,供大家参考。
一、纠纷性质的认定
土地登记发证后的争议是否属于权属争议,需以登记效力为判断核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特指登记前因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不明确引发的纠纷。若土地已依法完成确权登记,则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此时争议实质为民事合同履行或共有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二、行政救济途径
1.更正登记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更正登记适用于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情形,需由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登记簿错误的证明材料。若仅为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如本案中周某主张共有权),因不涉及登记错误,行政机关有权驳回更正登记申请。
2.行政诉讼
当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更正登记职责时,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审查重点在于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而非实际权属关系。如本案中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材料作出行政行为未被认定违法,行政诉讼难以实现确权目的。
三、民事救济途径
1.共有权确认之诉
实际出资人可依据《民法典》第234条提起物权确认之诉,通过举证出资协议、实际占有使用等事实,请求法院确认共有份额。若法院支持诉请,当事人可持生效判决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2.合同违约之诉
登记权利人拒绝配合分割的,构成对合作开发协议的违约。实际出资人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办理转移登记)或解除合同分配补偿款,如本案中双方对补偿款的争议可纳入此类诉讼范畴。
四、综合救济路径
1.前置调解程序
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等途径协商解决,尤其适用于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存在费用分担分歧的情形。
2.民行程序衔接
采取“民事确权+行政变更”模式: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物权归属,再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避免直接挑战登记行为的合法性。
律师建议
土地登记发证后的纠纷解决,本质是物权公示原则与实质公平原则的平衡。当事人应摒弃“以行政程序替代民事确权”的误区,选择与争议性质匹配的救济路径。合作开发土地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登记方式及分割条件,避免“代持”风险;已发生登记名实不符情形的,应及时通过司法确权固定权利,防止登记权利人单方处置资产;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的交叉适用需以纠纷性质识别为前提,避免程序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