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帮忙#
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公共安全的重任。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必须要求相对人服从警察命令与行为,甚至需要绝对的服从。警察权威,是社会治安控制的必然要求,一旦缺失,执法行为将难以被认可与服从,执法效能将大打折扣,社会治安也将面临失控的风险。在社会转型期,警察权威更显重要。然而,近年来袭警案件频发,不仅严重威胁民警生命健康,更挑战了警察的执法权威,使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受到质疑,法律威慑力难以发挥。同时,社会多元化导致公众认同感降低,对法律及警察执法行为产生怀疑与冷漠,进一步削弱了警察权威。
警察权威,作为一种权力与影响力的体现,源自于人们的自发授权和自愿服从。警察应当重视并争取社会公众的认同与支持,这是其获得权威的重要途径。警察权威不仅体现在公众的信任上,更是警察工作顺利完成及危机应对与化解的保障。这种权威的获得,并非依靠强权或强制力,而是依赖于公众的自觉遵从和内心服从。一旦警察行为失去公众的支持,其权威将荡然无存。恩格斯曾指出,文明国家的警察虽拥有巨大权威,但真正的尊敬并非来自强迫,而是应如氏族首长那般,站在社会之中,赢得无可争辩的尊重。因此,警察权威应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源自社会成员的尊重与支持。
警察工作能否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关键在于其权力行使的方式和运行过程是否公正、合理。有学者将滥用职权的行为概括为十种情形,如不正当的目的、不善良的动机、不相关的考虑、不应有的疏忽、不正确的认定、不适当的迟延、不寻常的背离、不一致的解释、不合理的决定以及不得体的方式。正确行使警察权力是构建和维护警察权威的关键所在。警察权的配置必须合理,权力来源必须合法有效,合法性越强,民众越可能自愿服从命令,无需强制。反之,若命令缺乏权威性,民众则可能极力躲避或暗中破坏。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遵循妥当性、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
警察的职责与权力,一直是学界热议的话题。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认为警察是维护法律、保障国家内部治安的政治工具,负责关心人民安全、保障生活安宁,并需自身守法、不胡作非为。警察的存在旨在维持现有秩序,而非创造新秩序,其功能应定位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社会矛盾的调节器。随着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警察管理也需民主化、法律化,由“刚性管理”转向“柔性管理”,但刚性一面不可忽视。警察工作融合政治性与社会性,两者相辅相成,现代社会追求服务与和谐,建立契约式管理关系。警察权力运用得当,能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赢得尊敬和支持;滥用或失当,则会损害利益,消解权威。
职责和权限、利益、能力之间的关系遵循等边三角形定理,其中职责、权限、利益构成三角形的三边,相等且相互支撑,而能力则是等边三角形的高,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小于职责。在社会转型期,国家追求有限政府、有限警察,但警察权力的压缩会导致利益损失,影响积极性,同时职责缩小意味着公共安全维护主体需增多。治安形势恶化与公众安全需求上升又要求警察承担更多职责,矛盾由此产生。关键在于控权,即合法合理使用警察权力。法治国家需强力与公正并施,平衡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确保法律威慑力与警务行为有效性,同时严格执法必须限定在法律框架内,两者统一于法制化,维护执法权威。
警察职业化是构建警察权威的基石,职业作为谋生手段,对警察而言亦不例外。警察职业兼具一般职业的共性与特殊要求,其真正职业化在于既满足谋生需求,又赢得尊严,两者相辅相成。警察尊严是权威构建之根本,而物质保障与中立执法是获取尊严的有效途径。当前,警察需摆脱政治工具角色,严格依法执法,确立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时的独立地位,以赢得公众信任。同时,警察应坚持职业正义性,严格执行法制原则。物质保障、职业地位提升与警察尊严密切相关,警察权力依附于职业,应重视职业权力与权利的一体性,确保权力正当行使,具有不可放弃性、必须履行性、正当履行性、法律保障性及职业保障性。
警察权威的有效运作离不开制度化。维护警察执法公平公正,构筑警察权威,更需制度的监督与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安排、运作与执行,直接关乎其实际效果。警察作为现实社会中的群体,其行为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除自律外,制度化的约束至关重要。滥用职权、枉法执法多因制度缺陷导致监督失效。完善制度才能形成有效监督,制度相较于个体警察具有决定性意义。应构建互相制约、紧密联系的制度链,如选拔任用、日常训练考核、权力运行保障、监督及违法违纪惩处等制度,确保警察权威制度化落到实处。制度设定需满足社会安全、警察组织及警察个体的要求,关键在于有效执行,具体制度下的人成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