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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各领域经历了深刻变革。面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因此进行了一系列机构改革,在职能转变、关系理顺、组织结构调整及警务工作运行机制建立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并积累了宝贵经验。然而,公安工作仍存在感性胜于理性、局部优于整体、眼前利益重于长远规划的问题,根本在于组织结构瓶颈未得深刻认识与有效解决。在现代信息社会,传统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的弱点日益凸显,而扁平化理论则备受重视。
我国现行公安机关组织结构宏观上实行四级制,包括公安部、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公安局或地区公安处、县公安局(市区公安分局);微观上则呈现为三级制,即地级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或城郊县级公安局、公安派出所。这种层级组织导致信息传递链条较长,信息由省公安厅传递至基层民警需经过多层机构,易造成信息阻滞和失真,影响沟通效率、决策速度和管理效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安机关按照中央要求进行了四次机构改革,旨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虽职能转变、人员减少、机关精简,但机构数量却逐增,公安部局级机构由1983年的20个增至1998年后的27个。
“扁平化”组织结构是与传统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相对而言的,后者由高层、中层及基层管理人员构成多层级结构。而“扁平化”模式起源于企业管理,核心理念在于打破部门界限,使员工绕过中间管理层,直接面向顾客,对总体目标负责,以群体协作优势占据市场主导。该模式通过减少“金字塔”结构的层级,促进管理信息的传递与处理,提升效益。这一理念对政府部门组织改革具有深刻启示,特别是公安机关。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转向市场,公安机关职能也随之调整。考虑到公共财政理论下政府(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安全产品的提供者,需优化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提高管理效率。
我国公安体制改革涵盖职能调整、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及工作机制改革等多方面,始终致力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整合资源。改革虽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公安工作运行机制中的组织结构未根本改变,警务改革陷入警察职能膨胀失调与紧缩调整循环、组织机构精简与膨胀反复,以及权力下放与上收拉扯“三大怪圈”。实践中,警务活动与管理体制的矛盾日益凸显,受社会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进程的制约,公安机关组织结构臃肿、业务交叉、人浮于事、机关化作风严重、基层警力不足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成为制约公安改革深入发展的瓶颈。因此,推行公安机关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的改革受多重因素制约,尤其是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步伐缓慢。公安改革涉及机构编制、经费、人事等维度,缺乏配套政策与全局性支持,都难以单独推进。同时,公安内部思想观念保守,不少民警坚持“三个不能变”的观念,影响改革落地效果。法律法规配套缺失也使改革缺乏制度保障,如吉林辽源、江西新余等地设立的“警察署”“警务局”因无法律依据最终被调整。受经费问题的掣肘,组织结构调整带来的人事成本与运行支出巨大,使得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在改革中面临沉重负担,难以维持长期推进。由此可见,要实现真正的公安组织改革,必须在体制、观念、法律与财政等方面形成合力。
要在公安机关真正推行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就要重新设计组织结构,压缩管理层级,改变传统观念,利用信息技术优化行政流程,推进“电子警务”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公安机关职能定位,依照市场经济规律规范公安职能,进行行政流程再造,实现职能明晰、流程优化。加大内设机构改革力度,打破警种界线,重组合并职能相近警种,重点整合分局一级机构,撤销不必要的公安分局,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安机关。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确保警力下沉,干部选拔着眼于基层,保障基层民警话语权,吸取外国先进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警察管理制度。
对公安机关进行“扁平化”结构改革,将有助于提升见警率,同时能有效解决组织结构重叠的问题,提高办事效率,增强组织的应变能力,并激发民警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在推进“扁平化”结构的过程中,需强化外部监督,并建立专门的行政申诉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本文虽然提出了城市公安组织结构改革的扁平化模式,但这只是一种改革思路,各地公安机关仍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才能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真正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分工太细,机构太多,扯皮就多,警力浪费也多,基层民警忙于应付上级。
完全不可以!理论可以实际上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