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席某某以强奸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我觉得,这一判决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它明确了: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必须得到女性的知情同意,尊重其自主权。
只不过,这样一个简单的法理原则,在社会引发了激烈争议,争议点在于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之间的拉扯。
相信有关注这个案件的人都知道,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舆论场上为被告叫屈的声音此起彼伏,甚至一度占据上风。
被告方的辩护策略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试图否认性行为的发生,或是坚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发生了性行为,主张 “疑罪从无”。但法院最终以确凿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否了这一说法,认定席某某强奸事实成立。
第二类,辩称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亲密接触,甚至认为订婚、同居关系就意味着女方默认了性行为,这也是争议的焦点所在。
第三类则是影射女方诬告,编造诸如 “骗婚”“敲诈” 等不实谣言,试图抹黑女方形象。但女方是否存在品德问题,与被告是否实施强奸行为并无直接关联,此类言论不仅无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更是对女方的二次伤害。
这些辩护策略背后,暗里就是对女性身体自主权的集体无意识否定。
审判长的判决书明确指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
这就完全打破了传统的“订婚即有性权利”观念。
回顾历史,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长期缺乏身体自主权。传统婚姻由父母主导,女性在婚姻和性行为中几乎没有话语权,婚内性行为是否正当,并不取决于女性的意愿。
即便到了明代,男女订婚未过门私下通奸,无论自愿与否都要受罚,而处罚原因是对家长权威的冒犯。
举个例子,乾隆年间一位因抵抗未婚夫圆房而丧命的童养媳被旌表为烈女,朝廷赞许的并非她的个人意愿,而是她对“父母之命”的顺从。
而到了现代,社会对 “强奸” 犯罪的理解深受西方影响,西方法律传统强调婚姻中双方的 “自主同意”。
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也因此产生了 “婚内豁免权” 的概念,认为女性一旦结婚,就负有提供性服务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仍是对女性自主权的忽视。
如今的中国女性,在婚姻观念层面面临着双重困境:一方面,传统观念中对女性权利保障的缺失依然存在影响;另一方面,现代婚姻虽强调自主同意,但不少人错误地将订婚、接受彩礼等行为等同于女性对性行为的默认。
从社会舆论的反应来看,“发生性关系需获得女性同意” 这一法治理念根本没有深入人心。
可以说,一些男性普遍存在错误认知,就是将女性的正常社交行为错误解读为性同意的信号。
网上曾经流传这样一句话:“有相当比例的男性认为,女性只要答应跟自己吃饭就等于答应跟自己上床。”
从目前引发的争论来看, “订婚强奸案” 虽然给受害者带来巨大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它对社会进步意义非凡,让全社会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的边界和女性权利的重要性。
或许,我们也该思考一下,既然订婚不能成为侵犯女性性自主权的借口,那么在婚姻关系中,妻子的个人意愿是否就能被随意忽视呢?
事前同意,完事之后要挟,这是同意还是不同意?
出这种事情,小年轻更有理由不结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