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将肺炎误诊为肺癌,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并死于肺栓塞

璞玉康康 2025-02-04 13:24:33

【认定事实】

2023年3月10日,吴某因细菌性肺炎入住某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细菌性肺炎,其他诊断为肺诊断性影像异常、肺占位性病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长期医嘱单载明需陪护1人。同年3月29日,吴某出院。

2023年3月24日,吴某在某省立医院门诊检查治疗。2023年4月3日,吴某因肺部感染入住某大学某附院,主要诊断为肺部感染,其他诊断为呼吸衰竭、肺部阴影、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凝血功能异常。同年4月9日,吴某死亡。

【原告陈述】

2023年3月10日,原告的亲属吴某因咳嗽、发热就诊于被告某医院,医院将吴某的细菌性肺炎误诊为肺癌,进行了错误的治疗,治疗19天后,患者未见好转,遂办理出院,并于2023年4月3日到某大学某附院继续治疗,某大学某附院诊疗不当致吴某肺部感染加重,并致肺栓塞死亡。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9391.6元。

【被告某医院辩称】

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对答辩人相关医疗行为所做的鉴定意见错误,依据明显不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答辩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也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省立医院的相关检查费用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无因果关系;鉴定费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

【被告某大学某附院】

鉴定意见书将“肺栓塞”作为合并肺部感染而死亡的原因之一,严重缺乏诊断依据,对患者肺部重症感染的分析严重不足,鉴定程序违法,对该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产生鉴定人出庭费用2000元。

对吴某在其处发生的医疗费自付部分2843.24元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也无异议。但辩称,患者吴某系肺部感染,入院后针对肺部感染,首先使用广谱抗生素并行痰培养及药敏试验,实时调整抗感染药物,但因患者高龄且基础疾病较多,终因感染不能控制而出现衰竭死亡。

本例患者住院期间,各项检查均不支持中高危肺栓塞,鉴定机构在未能有效读取白肺影像图片时,便断然作出肺栓塞的诊断是完全错误的,鉴定机构在回函中,又婉转的表述肺栓塞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并未能对此前鉴定结论予以调整,是不科学的;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70%责任明显过高。

【鉴定结果】

吴某,男,1944年7月25日出生,某医院和某大学某附院在诊疗上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至主要之间。其中,建议某医院承担20%左右,某大学某附院应承担80%左右。

【法院认为】

1、被告某医院和某大学某附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1685.14元,其中吴某在某医院和某省立医院支付的医疗费8841.9元(4516.21元+4325.69元),系其在某大学某附院治疗前发生的费用,与被告某大学某附院的医疗行为无关,应由被告某医院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剩余2843.24元系吴某在某大学某附院就诊支付的医药费,应由被告某医院和被告某大学某附院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3、同理,原告主张护理费中的4170元(63420元/365天*24天)应由被告某医院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剩余1042.52元(63420元/365天*6天)应由被告某医院和被告某大学某附院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4、被告某医院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969.86元;被告某大学某附院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8651.31元。

【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6日判决,某医院赔偿54969.86元;某大学某附属医院赔偿188651.3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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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5-02-04 23:25

    第一诊断没错呀[得瑟]

    中医上千亿次药量还不知何写教人写药量 回复:
    细菌性肺炎诊断成肺癌还沒有出错吗。 癌症是需要病理确诊的 也就是正常情况下癌症必须100%的确定。而细菌性肺炎是可以误诊的。一般细菌性肺炎都是杀菌。但不会要求细菌培养后确定到底是什么菌。因为抗生素是广杀的 只有杀不动才会进行细菌培养到底什么菌。
  • 2025-02-07 12:16

    果然闹就是要点钱,以后年龄大的就别收了就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