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胆囊炎行手术治疗致患者术后肝总管狭窄,医方担责30%

璞玉康康 2025-02-08 13:28:33

【原告陈述】

2023年4月6日,某市某医院对丛某进行腹腔镜中转开腹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T管引流术,但丛某在某市某医院住院期间并未诊断肝内胆管结石,而采用头皮针软管置入的术式,导致丛某的肝总管因置入物置入后造成肝总管狭窄。出院后因病情并无好转,先后两次到某大学附属某医院进行入院治疗。

【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1、某市某医院对丛某的诊断正确,治疗方案合理,医疗措施得当,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丛某因上腹部疼痛,加重2年入院,门诊以胆囊炎收治入院,入院后经过全面检查,入院诊断为1.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2.胆囊息肉;3.黄疸;4.肝损害;5.冠心病;6.新冠病毒感染;7.双肺炎症;8.低氧血症;9.低钾血症;10.肝症占位性病变。

入院后完善检查,给予抗炎对症治疗,于2023年4月6日全麻下行腹腔镜中转开腹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T管引流术,术中给予抗炎、保肝、利胆对症治疗,术后病理回报: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部分区域腺体呈乳头状增生伴轻度异型增生。入院后行常规检查及胆道核磁,均支持上述诊断,诊断明确。

2、术后医患双方委托了鉴定,但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不应采信。R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某441号鉴定报告,某市某医院认为该鉴定结论为某市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学依据不足,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鉴定结论不应采信。

3、鉴定程序存在问题。某司法鉴定机构先后向某市某医院送达了两份日期相同但结论有不同、鉴定检材也不完全一样的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

4、鉴定报告分析认为:某市某医院住院病历,丛某术前诊断、术中诊断、入院诊断、出院诊断均为体现肝总管狭窄及肝内胆管结石,故某市某医院存在误诊、误治,鉴定结论没有任何医学依据,医疗机构作出诊断需要根据查体、辅助检查作出,而丛某术前的核磁没有提示存在肝总管狭窄及肝内胆管结石,故某市某医院诊断正确,鉴定结论无依据支撑。

5、鉴定意见书第7也分析部分记载:根据《外科学》教科书8年制第3版第四十三章,急性胆囊炎伴有肝内胆管结石合并胆管狭窄者,用胆道探子扩张狭窄处,冲洗肝内胆管并将引流管放在狭窄以上的肝胆管内。

而根据丛某在我院2023年4月4日术前核磁,提示肝内胆管未见明显扩张,左右肝管及肝总管、胆总管显示清晰,管径无增粗,内未见明确异常信号。术前不存在肝内胆管结石合并胆管狭窄,某大某院两次住院病历均没有诊断肝内胆管结石,2023年9月在某大某院住院时术中诊断胆管狭窄,非肝总管狭窄,故鉴定报告存在事实错误,结论依据上述教材错误。

6、鉴定报告第8页参与度部分认为:头皮针软管植入的术式,导致肝总管因置入物置入后造成肝总管狭窄考虑某市某医院置入物选择错误及术式错误,故认定某市某医院的诊疗过错在丛某肝总管狭窄的损害后果中承担主要责任;

也就是鉴定结论认为置入物留有肝总管,堵塞造成狭窄,某市某医院头皮针软管置入的术式,以头皮针软管做支架使用置入左右肝管,而非肝总管,根据某大某院的病历并无置入物留有在肝总管狭窄部位,故鉴定分析依据不足,结论错误,因果关系不成立。

7、丛某如存在胆道(肝总管)狭窄,考虑为炎性。根据《外科学》第九版规定,胆囊及胆道手术术后,可出现胆管炎症狭窄,是指胆道感染的基础上发生的胆管狭窄,黏膜糜烂,溃疡形成,病理学改变所致,主要为反复发作的胆囊炎,非手术原因所致。

8、综上,某市某医院对丛某无论是在诊断上,还是在治疗方案上,都是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某市某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丛某的诉讼请求。

【鉴定结果】

原告丛某,女,1961年6月21日出生,某市某医院对丛某的诊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2024年6月27日判决,某市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55,104.2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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