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用中药自己配制降压药并出售,导致高血压患者重伤二级

璞玉康康 2025-02-10 13:28:37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海经营中药材铺,零售三七、天麻等中药材。被告人杨某海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任何行医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021年1月份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海将有毒的附子粉添加进自己配制并出售的“降压药”药粉中,多次出售“降压药”给患有高血压的被害人武某兰,致使被害人武某兰重伤二级。

2021年1月23日,杨某海以600元的价格向武某兰出售了一个疗程的“降压药”;2021年3月20日,杨某海以600元的价格向武某兰出售了一个疗程的“降压药”;2022年5月31日,杨某海以600元的价格向武某兰出售了一个疗程的“降压药”;

因武某兰觉得降压效果不太明显要求杨某海加大“降压药”的分量,杨某海便在出售的“降压药”中增加了附子粉分量,于2022年7月15日以200元的价格向武某兰出售了20袋“降压药”。

2022年8月1日10时许,武某兰服用加大附子粉分量后的第一袋“降压药”后出现身体麻痹、抽搐、呕吐、晕厥等症状被送医抢救,救治过程中相继出现休克、心跳停止等症状。某县某某医院对武某兰临床诊断为乌头碱中毒引起的中毒休克(中度)。

【赔偿协议】

2023年3月1日,杨某海与武某兰达成赔偿协议,由杨某海赔偿武某兰50000元,已履行完毕,武某兰对杨某海表示谅解。

【鉴定意见】

1、武某兰的血液、呕吐物、购买的粉状降压药19份以及其服用的粉状“降压药”中均检出乌头碱、滇乌头碱、次乌头碱成分;武某兰系乌头碱中毒,中毒后引起休克(中度),此次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2、经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杨某海配制降压药粉不能认定为药品。

3、经某县卫生健康局认定,被告人杨某海配制降压药粉出售的行为为诊疗活动。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杨某海成立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对杨某海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杨某海应当预见其在降压中药粉中添加附子的行为可能导致就诊人武某兰出现中毒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系过于自信的过失。

【证据】

降血压药粉袋1个、降血压药粉19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某县卫生健康局的复函、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某市公安局涉案药品认定意见的函、手机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武某兰治疗病历材料、赔偿协议,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张某尧的证言,被害人武某兰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海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某省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报告、某省某县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书。

【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海应当预见将有毒的附子粉添加在自己配制的“降压药”中并出售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终致被害人武某兰重伤二级,系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鉴于被告人杨某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对其从宽处罚。经本院委托某县司法局对杨某海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该局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海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2024年7月9日判决,被告人杨某海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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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5-02-11 10:07

    怎么能长期使用乌头

  • 2025-02-10 21:44

    民间高手,大家不是都拥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