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投保医疗责任险,发生医疗纠纷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璞玉康康 2025-02-11 13:28:47

【认定事实】

2022年12月14日患者单某到原告某医院就诊,门诊检查为糖尿病,当日患者单某及家属回家,当晚单某仍感觉不适且病情加重,遂再次来某医院急诊科就诊,2022年12月16日单某被诊断为脓毒症休克、酮症酸中毒糖尿病、2型糖尿病、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糖尿病肾病3期、呼吸衰竭。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陈述】

2022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被告向原告出具《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一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某医院,保险项目为医疗责任,保险期间为自2022年3月31日零时起至2023年3月30日二十四时止。

2022年12月14日患者C到原告某医院就诊,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12月17日死亡,后死者家属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邱某起诉原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原告某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1041.2元;

扣减单某住院期间未交纳的医疗费20930.16元,还应赔偿440111.04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由某医院负担案件受理费6570元。

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6570元,并支付赔偿款490111.04元,合计496681.04元,再加上扣减的患者单某在住院期间未交纳的医疗费20930.16元,原告因上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共向患者家属赔偿517611.2元。

【原告认为】

原告按照上述生效判决赔偿患者家属后,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保险合同等向被告进行相关索赔,但是被告拒绝按约定向原告进行赔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

经司法鉴定原告某医院的过错为次要原因,故保险公司只承担30%的责任;医疗费只承担造成损害后果的部分;精神抚慰金按合同约定只承担1000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总赔偿金额要扣除10%的免赔率;对于鉴定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不予承担。

【鉴定结果】

某医院对单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单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10192元。

【法院认为】

原告某医院对单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诊疗行为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且某医院已根据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向患者家属支付赔偿款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某医院依据其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向被告主张理赔,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事故赔偿金4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未超出保险理赔限额,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的诊疗行为经鉴定系次要原因,只承担30%的理赔责任及只承担造成损害后果部分医疗费的意见,因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主张的包括鉴定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在内的法律费用损失20000元,被告不予认可,根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法律费用需经被告书面同意,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法律费用事先经过被告书面同意,故对上述法律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29日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某县某医院保险金410000元。

【本文内容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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