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剖宫产术后发生羊水栓塞,医方须担责42%赔偿18余万元

璞玉康康 2025-02-13 13:54:53

【原告陈述】

根据被告方病历记载:2020年12月1日,朱某庆入院待产,12月6日15:50以LOA助娩一女活婴,剖宫产术后出现失血性休克,行子宫次全切除术,后于12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1、羊水栓塞2、弥散性血管内凝血3、凝血功能障碍4、即刻产后出血。

【原告认为】

被告过错造成朱某庆产后出血休克,并切除子宫,失去再生育能力,给朱某庆及家属带来很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被告方应对该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共计250256.51元。

【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本案事实部分认可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载明的事实,关于赔偿责任我方认可40%的责任。

【鉴定结果】

被鉴定人朱某庆,女,1991年1月22日出生,子宫次全切除构成七级伤残,给予误工时间5个月,护理时间2个月,营养时间2个月。某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朱某庆的诊疗过错系次要原因(40-44%)。

【医疗过错】

1、患者足月妊娠在某某医院待产,分娩的医疗过程符合相关医疗常规及规范。2020.12.6该院剖宫产手术顺利,术后回病房约1小时左右出现产道出血及腹部伤口渗血,且进行性加重;

医方考虑子宫收缩乏力,加强缩宫药物应用无效,行剖腹探查见腹腔大量鲜红色不凝血液,并凝血功能障碍,诊断DIC行子宫次全切除的医疗过程符合相关医疗原则。

2、根据其产道出血发生的时间符合迟发性羊水栓塞,羊水栓塞病情凶险,难以预测和防范,是胎膜早破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之一。

3、患者回病房既有腹部伤口渗血,血压逐渐下降及心率增快但氧分压正常,也未见身体其他部位有渗血及瘀斑,也没有凝血功能异常的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提示为失血性休克,失血的原因不排除与手术切口部分出血有关。

医方在患者出现腹部伤口渗血时,早期没有重视,分析出血的原因,如及时探查伤口,是否伤口缝合不佳;及时查凝血功能,了解凝血功能正常与否;及时做腹部B超,观察腹腔有无出血,不利于病情的诊断和及时有效治疗,医方存在术后观察不仔细,早期出血处理不及时的过错。

4、患者因产后大出血导致子宫次全切除的不良后果,结合上述分析,不良后果的发生与自身胎膜早破并发羊水栓塞有关,属于分娩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医疗风险。但结合病情发展过程也不排除与医方的医疗过错有关,由于医方对患者早期伤口出血重视不够,随着出血量的增多导致失血性休克,DIC而行子宫切除。

【法院认为】

根据鉴定意见以及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朱某庆因产后大出血导致子宫次全切除的不良后果,该不良后果的发生与自身胎膜早破并发羊水栓塞有关,属于分娩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风险;

但结合病情发展过程也不排除与被告某某医院的医疗过错有关,被告某某医院对朱某庆早期伤口出血重视不够,随着出血量的增多导致失血性休克,后行子宫切除。

【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3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区某某医院承担42%的责任,赔偿188032.12元。

【本文内容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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