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需要进行汇总纳税。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下相关政策及具体操作:
一、什么是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需要汇总计算,分别就地申报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
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在电子税务局中应该如何进行汇总纳税备案?
我们公司想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该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操作呢?
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备案,快来看看吧:
居民企业总、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需分别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总机构以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进入相应功能页面。


2、总机构进入【汇总纳税报告】页面,点击【新增】,进入填报页面。
需要填报的内容包括:跨地区转移类型、有效期起、有效期止、下一级机构信息中跨地区转移类型、下一级机构信息中主管税务机关信息(根据行政区划自动带出)、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若总机构有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展开栏目填报)。
上述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总机构备案申请成功。




3、分支机构以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点击【新增】,进入填报页面。
需要填报的内容包括:有效期起、有效期止。“上一级机构信息”系统自动带出,全部以上级机构备案的为准。
上述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提交成功,可按提示通过【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办理进度。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如需要对已经备案过的信息进行变更,可分别在【汇总纳税报告】页面,点击【变更】,填报需要变更的内容。


5、总机构、分支机构相关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分别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变更申请。


6、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如需查询办理进度,可以返回【首页】,点击【热门服务】-【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进行查询;或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
在待审核状态下,可以通过该模块撤回已申请的报告事项。
待税务机关受理后,将会联系您确认其余待补录信息。



温馨提示: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需要由总机构先进行申报,分支机构才能申报。
三、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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