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店家卖白斩鸡缺斤少两,顾客发现后怒砸称

雪峰说法 2023-09-17 09:51:30

上海,一男子花31元购买白斩鸡,店家过称是1.3斤,可当店家准备拌入调料时,男子竟然拿出一台手提秤,说要给白斩鸡复称,结果显示,白斩鸡连同餐盒都不够1.2斤,男子顿时怒吼:胆敢缺斤少两,给我砸称!

这天,男子张某的女友过生日,为表现浓浓的爱意,他打算做一桌丰盛的饭菜给女友庆生,于是来到菜市场挑选食材。

经过一家熟食店时,张某看到里面白切鸡挺不错,鸡肉鲜嫩爽滑,价格24元一斤,便在货架上仔细挑选。

店家赞赏张某识货,其销售的白切鸡来源于广东,具有潮汕风味,街坊邻居们常来购买,好评多多。

过了一会,张某挑选了半只白切鸡,店家随即过秤,说是1.3斤,紧接着张某向其支付了31元。

可就在店家准备给白切鸡拌入调料时,张某却突然发现,店家的电子秤有猫腻,白切鸡明明已经取出,可电子秤的屏幕却仍显示0.075Kg的字样。

张某认为电子秤是被动了手脚,店家涉嫌欺诈消费者,其销售的肉类缺斤少两,于是从口袋掏出一个随身携带的手提秤,要求店家将白切鸡给他,复称一下。

不料,店家一听这话就慌了,一脸心神不宁的姿态,回应说不用称了,相信店家没错的,做生意讲究诚信,店家是不会为了一点钱去欺骗顾客的。

既然不存在欺骗,那为什么不敢将白切鸡复称?店家模糊不清的解释,让张某更坚信自己的怀疑是正确的,这31元的白切鸡一定不够分量。

趁店家不注意,张某一把抢过白切鸡,并迅速在自己的手提秤上一称,果然不出所料,显示的重量只有1.15斤,连1.2斤都不到。

张某平生最痛恨的就是骗子,面对店家的做法,他非常气愤,顿时冲着对方怒吼:胆敢缺斤少两,给我砸称!

电子秤可是赚钱的工具,价格不菲,岂能轻易被砸?见张某气势汹汹,店家很是害怕,赶紧上前解释说电子秤之所以会称得不准,是因为有时候看错,也有可能是肉带了水分。

店家的说词,显然不能让人信服,也不符合常理,张某是个急性子,认为店家这是在忽悠人,非得把对方的秤给砸了,方能解气,于是走进熟食店,意图砸了那台电子秤。

店家和一个店员上前阻止,双方发生推搡,几个路人见状,也纷纷上前阻止张某的行为,劝他要冷静,砸秤是要违法的。

张某表示,店家太欺负人,不砸了他的秤,以后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会上当受骗?店家心惊胆寒,他是万万没有想到,今天会遇到一个狠人,最后只好报警求助。

店家欺诈,在现实中频频发生,大多数消费者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往往让事件不了了之,这也助长了一些商家的嚣张气焰,令其得寸进尺。

那么,这起事件该如何评价,店家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一、张某砸秤行为,涉嫌毁坏公私财物。

商家欺诈,固然可恨,但维权需要理性,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可取。

事件中,店家缺斤少两的行为被发现后,不仅没有道歉,反而试图遮遮掩掩,实在令人愤慨。张某之所以会暴怒,其心情可以理解,但其要砸秤的行为,却涉嫌毁坏公私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所幸在众人劝阻下,张某回归了理性,没有继续砸秤,鉴于店家有错在先,张某也没有实际砸称,警方不会对其进行处罚。

二、店家卖白斩鸡缺斤少两,构成欺诈行为,需退一赔三。

24元一斤的白斩鸡,这价格不便宜,可店家为了获利,居然将只有1.15斤的白斩鸡说成是1.3斤,简直就是赤裸裸的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利用电子秤造假,看来店家的欺诈行为,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只要张某向职能部门投诉,其不仅要退还购买白斩鸡的钱款,另外还要对张某退一赔三,共计支付500元赔偿。

另外,参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6条:销售者使用计量器具,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人证物证俱在,店家的欺诈已构成事实,不容抵赖。接下来就是市监局等职能部门对这事事件做出评估,并参照上述法规,对店家进行20000元以下处罚。

销售一只白切鸡的利润顶多也就20—50元不等,现如今店家为了半只白切鸡,就赔偿了张某500元,直接贴了老本,真可谓作茧自缚,得不偿失啊!

所以说做生意,还是应当诚信经营好,张某砸秤固然不对,可店家缺斤少两,又何尝不是欺负老实人,惹了众怒呢?

对于此事,朋友们,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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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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