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偷被车主追击摔伤,反向对方索赔33万

雪峰说法 2023-09-23 11:59:04

湖南岳阳,男子发现自家电动车被盗,想起车上还放着6000元现金和身份证,他赶紧驾车追赶,追逐过程中,小偷因车速太快摔倒在地,男子没刹住车撞上去,事发后,小偷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32.8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小偷诉求,二审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徐先生经营一家批发商行,业务十分繁忙,为方便快捷,他每天都骑电动车外出见客户,很是省心。

这天中午,徐先生像往常一样,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一楼后,就乘坐电梯回到三楼家中吃饭,他一边吃着美味可口的饭菜,一边与家人一起享受片刻温情,其乐融融。

突然,楼下传来一阵阵警报声,徐先生仔细一听,是自家电动车发出的警报,他瞬间意识到,车子可能被盗。

徐先生快速下楼,果不其然,就当他冲到一楼停车位时,一个小偷已经撬开了他的电动车锁具,骑车扬长而去。

想起车上的储物箱里还放着6000元现金和身份证,徐先生很是揪心,绝不能让小偷跑掉,于是急忙驾驶另一台私家车追赶。

出了小区就是一条公路,由于地处偏僻,人烟稀少,小偷骑着电动车一路疯狂逃窜,车速非常的快。

可徐先生也不是吃素的,他车技娴熟,考虑到身份证等重要物品不能落入贼手,他一路围追堵截小偷,并想方设法的截停对方。

追逐过程中,徐先生先后两次向小偷喊话:立刻停下,我可以不追究你偷盗的责任!可是,小偷对徐先生的善意不予理会,继续疯狂逃窜。

然而,在一处下坡路拐弯处时,小偷因车速太快操作不当摔倒在地,顿时人仰马翻,可就在这危险时刻,徐先生因刹车不及时,直接撞到小偷的腿部,对方当场晕厥过去。

徐先生赶忙拨通报警电话,同时呼叫120救护车,后经医生鉴定,小偷付某构成轻伤二级,同时,经过警方调查,付某有多次犯盗窃罪的前科。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盗电动车价值4000多元,付某康复出院后,被法院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可付某出狱后却并不安分,一直对受伤一事耿耿于怀,于是来到徐家索要赔偿,结果遭到拒绝。

恼羞成怒的付某,随后聘请律师将徐先生告上法院,索要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赔偿共计32.8万元。

付某明明是有错在先,却反客为主,向徐先生索要巨额赔偿,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那么,他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一、一审法院支持付某的诉求。

法庭上,付某首先承认自己盗窃电动车存在过错,可他认为自己之所以会摔倒,完全是徐先生驾车追赶所造成的。

其次,徐先生刹车不及时,导致付某被撞击,连续造成了两次伤害,因此付某认为赔偿32.8万元那是必须的。

徐先生却认为,如果不是对方偷了电动车,自己也不会驾车追赶,受害人有权利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害,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电动车被盗时,车上有身份证和6000元现金等重要物品,徐先生追回个人财产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然而,一审法院审理后却认为,从案发现场的撞击痕迹来看,徐先生作为一名老司机,不应该会犯刹车不及时的低级错误,尤其是在付某倒在下坡路之后,徐先生的撞击不排除是故意伤害。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里面,认定徐先生在案发时属于违规驾驶,导致付某轻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徐先生赔偿付某医药费1.6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1.5万元。

二、二审法院持不同意见,徐先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徐先生和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先生危险驾驶确实不对,可事出必有因,与付某盗窃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有五:(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侵害人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徐先生为保护个人财产驾车追赶,是处于威胁性和紧迫性,其行为并无过错。

付某在盗窃电动车被发现后,没有第一时间停止犯罪行为,且在徐先生两次警告后依然疯狂逃窜,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裁撤一审判决,认定徐先生系正当防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扬惩恶扬善,不向不法让步,二审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精神,值得称赞支持。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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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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