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患者司某左侧足部出现稍发红、疼痛、肿胀加重、发热,并出现局部皮肤破溃,4个足趾发黑,有嗅味,有分泌物,遂以“左侧足部红肿,热痛2周加重7天”为主诉在某医院就诊,经某医院检查、拍片后确诊为左侧足部感染;并于当日行坏死组织清创术。住院治疗期间,某医院于2018年3月14日对患者司某行坏死组织再次清创术。

后因患者司某病情未见好转,局部疼痛加重,某医院要求其到上级医院做下肢B超检查。经检查后,某医院认为司某病情为左侧下肢血栓形成性脉管炎,病情严重,其院对此病无条件治疗,并告知原告转院。
2018年3月26日,原告入住某医大某附院,入院诊断为左下肢闭塞性脉管炎、左足软组织感染、左下肢皮肤溃疡。2018年3月30日,患者司某被确诊为左下肢闭塞性脉管炎、左足软组织感染、左下肢皮肤溃疡、左足足趾截肢术后、左下肢肌肉萎缩、脂质代谢紊乱、轻度贫血、窦性心动过速。
2018年3月31日修正诊断为左下肢血栓闭塞性血管炎;2018年4月2日补充诊断为左侧髋内动脉闭塞、左侧髋外动脉闭塞。2018年4月3日拟在局麻下行髋动脉造影+左下肢动脉造影术,造影显示:左侧髋总动脉全程闭塞,左侧股动脉全程闭塞,周围大量侧支循环建立,故决定终止手术。后告知原告血管无再通可能性,需行截肢术。
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9日、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20日,原告在某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4月11日,司某再次前往某医大某附院诊疗,主要诊断:左下肢血栓闭塞性血管炎,建议截肢。2019年4月17日某医大某附院对患者司某行左侧大腿截肢术+任意皮瓣成形术。
二、患方观点
某医院没有经过详细的辅助专科检查就为原告实施两次截肢术,两次手术均没有相应的手术名称及手术记录,并且二次手术未经原告及原告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以换药为由通过腰部局部麻醉方式对原告进行左侧足部截肢。被告某医院错误诊断、违规手术、伪造病历在先,终致原告失去左腿。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我院认为原告的坏死组织清创治疗操作不算手术,属于外科一般操作,也不算医疗差错。因上级医院检查后确诊为左侧下肢慢性闭塞性血栓形成性脉管炎,病情严重,因我院对此病没有治疗条件,故应转上级医院去治疗。
我院所有诊疗过程按医疗规范操作进行的,诊疗过程不存在医疗差错,因此某医院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贵院认为在本案的性质上可以考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某医院请求法院在国家公立性医学鉴定会所鉴定,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后处理本案。
四、笔迹鉴定结果
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14日的《某医院外科操作同意书》中患者签名处斯某的签字不是司某本人字迹。
五、伤残鉴定意见
原告司某,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左下肢血栓闭塞性血管炎病情属实,目前留有左下肢自膝关节以上(髋关节以下)缺失,伤残等级为六级。
六、庭审意见
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不准确、且伪造病历的行为,现因某医院病历资料真实性存在异议,鉴定机构未对该部分事实进行鉴定,故某医院应当对患者司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100%的责任,赔偿1093805.63元。
【文章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