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行腰椎间盘切除手术后患者发生感染并发症,医方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5-04-23 15:43:49

一、患方诉称

原告于2020年8月5日至被告处就诊,经磁共振检查确诊“1.腰3/4、腰4/5及腰5/骶1椎间盘突出伴腰3-5椎间盘变性;2.腰椎退行性改变”。原告接受被告腰椎间盘切除手术建议,于2020年8月11日行腰椎间盘切除术后于2020年8月25日出院。

2020年9月3日,即一次手术出院8天后,原告因手术部位剧痛,再次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后于2020年9月11日出院。但再次出院后,原告的手术部位仍持续疼痛,致无法起身站立,虽多次在被告处复诊,均未有好转。此后原告只能辗转于被告处及其他医院检查、治疗。

2021年5月25日,原告在某某医院检查摄片,腰椎MR平扫诊断“腰椎术后、术区及L3-L5椎体信号异常,建议增强,腰椎退行性变”;5月29日影像报告诊断“腰椎结核可能,腰椎退行性改变,L4/L5椎间隙狭窄”。2021年6月2日,原告在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行“全麻下行腰椎后路病灶清除内固定术”,后于2021年6月25日出院,现已康复。

二、患方观点

原告到被告处就诊,然被告不仅没有通过手术让原告好转康复,反而因被告手术致原告椎间盘感染、骨感染,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使原告遭受身体伤害,身心备受痛苦。双方因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原告在被告处经一次手术后进行了检查,并未有感染,之后因疼痛水肿也会有无菌性感染的情况发生,原告去某某医院治疗时间是被告术后8个多月,故不认可。

四、鉴定意见

1、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杨某实施的诊疗过错与术后发生椎间隙感染并因此产生额外治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同等原因)。

2、被鉴定人杨某,男,汉族,1961年2月19日出生,因腰椎间盘突出行手术治疗后发生感染并再次手术治疗,医疗损害后休息210-240日,护理120日,营养90日。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本例中,纵观送检的病史材料,杨某腰椎术后出现腰痛等症状后经行脱水、营养神经及较长时间抗感染治疗,故从组织病理学及病原学上,能确切诊断椎间隙感染的依据尚不充分。

但是,从杨某行“腰椎间盘切除术+脊神经根减压术”后临床表现的变化(包括术后出现腰痛等临床症状和体征、C反应蛋白升高等)、影像学表现及某某医院3再次手术探查所见综合分析,可以认为椎间隙感染(低毒感染)的临床诊断可以成立。

2、杨某所接受的腰椎手术系严格的无菌手术,对无菌要求非常高,术中应当严格按照无菌要求操作,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无菌手术发生感染,难以认为医院在围手术期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并且,杨某出现椎间隙感染的临床症状及影像学表现在时间上与某医院所行腰椎手术存在连续性,在解剖部位上存在吻合性。据此,本院分析认为,某医院在为杨某行腰椎手术的围手术期未严格按照无菌要求操作,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3、当然,从送检的病史及影像学资料中可见,腰椎间盘突出是杨某自身所患的疾病,手术治疗是需要的,且手术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感染是手术固有的风险,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椎间隙低毒感染,常是多因素作用的结果,即使某医院完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围手术期严格按照无菌原则操作,也未必能完全避免感染的发生。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55%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合计92,801.84元;律师费6,000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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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5-04-23 23:42

    一类手术,术后手术伤口感染,院方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