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3年12月12日张某洋因左手手指挫伤到某省人民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左手环指桡侧侧副韧带断裂,建议入院手术治疗。当时《医学影像诊断报告》检查显示:张某洋左手形态正常,骨质结构完整。12月13日张某洋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术前未做任何影像检查,存在诊断不明,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其仅口头告知张某洋是侧副韧带断裂。

术后才告知张某洋有关节囊损伤。且《首次病程记录》鉴别诊断载明:患者表现不符合左环指指屈肌腱损伤。术中张某洋被诊断为左环指近指尖关节桡侧侧副韧带损伤,左环指近指尖关节关节囊损伤。12月15日张某洋手术后出院,《出院诊断书》载明需要全休1个月。
2023年12月18日张某洋术后第一次换药时,发现手指有明显淤青肿胀现象,并出现三个针眼。根据手术记录显示,手术中仅植入一枚骨针。张某洋多次追问下,李某某医生才答复称是调整金属骨针时穿的。足见手术过程中,某总院存在失误。
对比某省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亦可知张某洋本不存在关节囊损伤的问题,足见是某总院调整骨针,操作不当导致的关节囊损伤。术后张某洋的手部打石膏进行了固定,防止出现二次伤害,期间张某洋多次到某总院处进行换药、拆线、复诊。
至2024年1月8日及10日张某洋回医院复诊,李某某医生又无视患者的痛苦,在石膏固定一个月手指僵硬的前提下,对张某洋的手指进行强行弯折、掰压等活动,致使张某洋疼痛难忍崩溃大哭。当场张某洋手指就出现远端肿胀明显弯曲,锤状指的症状。此后张某洋手指情况不仅并无好转,甚至手指更加弯曲无法活动。
为此张某洋于2024年1月12日至某总院康复科进行第一次康复治疗,康复门诊病例中现病史载明:1个月前不慎导致左手中指韧带损伤,给予手术治疗。2024年1月15日进行第二次康复,开了1周康复,门诊病例中现病史又载明:1个月前不慎导致左手小指韧带损伤,给予手术治疗。
连续两次,某总院在康复诊断上均将张某洋患病手指写错,足见其工作不严谨,对待患者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在1月17日本人去打病例时候,才由值班医生签字进行了更正。且1月15日即第二次康复中,康复师发现张某洋手指情况不正常,并建议张某洋进行受伤手指的伸肌腱检测。

遂2024年1月15日张某洋转至某大学某医院进行检查,当日《手外科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伸肌腱与距止点约3.2mm处连续性中断,两断端相距约1.3-1.7mm,之间可见少量低回声瘢痕组织,确诊为左环指伸肌腱近止点处断裂。
某大学某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载明:左手环指中节指骨形态不规则,其内可见条状低密度影,左手环指中节指骨改变,医院拟治疗方案为手术治疗。2024年1月30日张某洋在某大学某医院进行手术,1月31日出院,住院1天。
后为进行康复治疗,于2024年4月1日张某洋入院治疗,至2024年4月18日出院,住院17天。出院医嘱载明需要加强护理及营养,全休1个月。但康复期一个月后,张某洋左手环指指尖关节依旧没有屈伸功能。
张某洋先后前往某大学D医院等医院,均无办法解决,遂于2024年5月21日张某洋前往J医院就诊,诊断为:锤状指术后,左环指PIP轻度偏斜,屈伸受限,末节屈伸受限。不建议左手环指远端关节再进行活动,即失去功能。
二、患方观点
对比张某洋就医于某总院时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可知,张某洋指骨的改变、及左环指伸肌腱的断裂完全系发生于某医院的治疗之后。结合张某洋提交病历,及主治医生生掰硬压张某洋手指的视频,足以证明系某总院医疗过错,直接导致张某洋手指受损。诉讼请求:判决某医院赔偿53872.43元。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关于医疗费具体金额以法院核准的金额为准,对于交通费仅应保护转院就诊期间所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并且需要与所提供的住院病历和门诊手册记载的时间相对应,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鉴定费均无异议。
四、鉴定意见
1.某医院在对张某洋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医疗风险注意义务导致其左环指伸肌腱损伤的过错,该过错与其现左手环指远节关节屈伸障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对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原告张某洋,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此次损伤不符合评残条件,不宜评定伤残等级。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判决,被告某省某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53604.40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