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眼科手术后受害人死亡,虽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仍须赔偿

乐正康康 2025-04-15 03:19:29

一、患方诉称

受害人薛某(女,59岁)因视力下降于2023年5月3日前往被告眼科门诊检查,医生建议去内分泌科室条例血糖和血压。后薛某于次日入院被告内分泌科至12日出院。5月17日,薛某前往被告眼科进行术前检查,医生告知指标正常可以手术后随即入院并于次日手术。

5月19日早5时30分,原告接到被告电话,告知其母亲薛某昏迷不醒,术后突发高血压。经神经内外科医生会诊,薛某转入神经外科重症监护室进行脑溢血手术治疗,术后始终处于昏迷状态至5月23日凌晨三点去世。

二、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金暂计人民币184979.72元(按照总赔偿金1233198.13元的15%计算)。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1、根据某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薛某死亡与其诊疗行为无关,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薛某住院治疗因突发脑出血治疗无效死亡,原告曾于2023年向碑林法院提出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某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书,但原告不认可该鉴定结论并撤回起诉。

3、后原告要求重新进行医学会鉴定,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我院诊疗行为和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双方对该结论均认可。

四、司法鉴定意见

1、医疗过错:医方存在未行术前讨论的过错;医方存在未尽合理的护理义务医方以上医疗错过因素使患者丧失了获救的机会,故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鉴定意见:某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薛某的诊疗过错与薛某的死亡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五、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医方的医疗不足:病历书写不完善,对实施的高血压、糖尿病治疗方案未在医嘱上体现;术前沟通不到位,对高危患者发生的心脑血管意外风险告知不足

2、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六、庭审意见

因鉴定依据以及结论的不同,诊疗行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确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仅能用于否定医疗事故的存在,不能证明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无论系卫建委委托形成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还是某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均载明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过错,加之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性意见,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鉴定意见的规范性要求;

因此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当以某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故就原告提出的主张,本院酌定在全部损失10%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原告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前案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83925.4元,故本院就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赔偿主张,在108392.54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108392.54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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