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刘震律师:交易未达成,定金是否需要返还的司法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4-23 13:44:00

签订合同时,定金作为防止悔约的保障,其数额能否随意约定?定金对双方有何法律约束力?关于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律师根据法律要旨结合举证分配,分析梳理了交易未达成,定金是否需要返还的司法判定,供大家参考。

一、定金的认定

定金,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定金数额的上限规制,是法律平衡交易效率与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二、定金的特征

定金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双重担保性,定金同时担保合同双方的债权,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二是双向惩罚性,定金的惩罚性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或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三是定额性,定金数额存在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若定金超过20%,则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应予以返还或抵作价款,但未超出部分仍然产生定金效力。

三、定金的退还规则

1.定金罚则:

买方违约: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买方)无正当理由反悔,则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卖方违约: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卖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2.不可抗力或协商解除:

如果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定金应当全额退还。

3.定金数额限制: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4.特殊情况:

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如矿山恢复治理需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以部分免除责任。

四、注意事项

1.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应均有积极、诚信磋商的义务,尽快促成合同。其中包括定金已实际交付、主合同成立有效、合同未订立非单方违约等。

2.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要核实交易信息、标的物现状、交付时间、地点等内容,以防发生争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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