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杨晓凤律师:彩礼纠纷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4-22 16:30:19

审判实践中解决彩礼的问题比较棘手,除了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还在与其与许多相关行为及现象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晓凤律师依托法律规则以及司法观点,对彩礼纠纷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彩礼纠纷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处理彩礼纠纷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当事人资格:

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可能包括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和亲属。在诉讼中,应确保起诉人适合,以便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并符合社会生活实际。

2.彩礼返还的范围:

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是否已为筹办婚事支付必要费用或已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必要消耗。这有助于体现公平原则,并确保彩礼返还的合理性。

3.特殊情形的考虑:

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处理彩礼纠纷时,应考虑到彩礼背后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实际影响,如农村人口结构变化和女性“闪离”现象,从而做出更为人性化和合理的裁决。

4.返还比例的确定:

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全额返还彩礼。然而,如果未登记结婚的原因在男方,且男方存在过错,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返还比例。例如,男方的过错可能导致返还比例降低。

5.怀孕和终止妊娠的情况:

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终止妊娠,法院可能会考虑这一因素对女方身心健康的影响,并据此调整彩礼返还的比例。

二、实践裁判规则

1.起初因女方未达法定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长期同居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男方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要求返回彩礼的,人民法院支持酌情返还。

2.彩礼的范围的认定应当结合彩礼的实际过程,一方向对方所送的衣物等易损耗的常用品、请客花费、婚纱摄影以及赠送的价值较小的定情物等不易认定为彩礼。

3.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除解除同居关系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并且扣减收受彩礼一方的回礼和陪嫁物品价值。

4.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彩礼应予返还。

5.双方互相之间的小额赠与,办理结婚仪式、照结婚照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宜作为彩礼返还。双方虽未登记,但有共同生活的情形,彩礼不宜全额返还。

法律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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