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骨折手术后不愈合,行非计划再次手术发现有异物未取出

乐正康康 2025-04-01 14:42:43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3日,原告韩某品因摔伤入某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右肘后部皮肤擦伤。2023年6月16日出院。

2023年11月8日,原告韩某品至D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右肘关节创伤性关节病、右感染性肘关节炎、右肘关节僵硬、右肘操作后伤口感染、右尺骨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右尺骨骨髓炎、右肘化脓性关节炎。2023年11月18日出院。

2023年12月11日,原告韩某品至某大学附属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右侧肘关节僵硬、右侧肘关节感染性关节炎、右侧尺骨鹰嘴骨折术后。2023年12月18日,原告韩某品出院。

2024年1月17日,原告韩某品第2次入某大学附属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右侧肘关节僵硬、右侧尺骨骨折不连接。2024年1月22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2023年6月3日,原告因摔伤入住被告处,经被告诊断为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右肘后部皮肤擦伤,在被告处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13天。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部位迟迟没有愈合,且被告在原告手术处留有异物未取出。原告因病情未见好转,便先后转入D医院、某大学附属某医院进行再次治疗。

后经原告询问得知,系因被告医疗过错导致原告在S再次住院,花费巨大。原告虽多次找被告寻求协商赔偿结果,但被告始终不予理睬。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74813.87元。

三、被告某县某医院辩称

原告术后出现右肘关节周围骨化性肌炎,为骨科创伤及术后罕见并发症,系多方原因造成,我院尽到了治疗责任,我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质证意见同保险公司意见,另补充,2024年8月份的三张火车票不在治疗期间,也不在鉴定期间,关联性不认可。

四、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

1、某县某医院在我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对于不属于免赔事项的直接损失,我司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医保已报销的部分,答辩人无需承担责任。答辩人仅需承担医疗费用,对于其他费用、诉讼费、鉴定费,均非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答辩人无需承担。

2、某医院的250元检查费以及支出相关交通费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的病例中未记载原告需在上述时间在此复查,因此上述费用与本案无关,对于原告已经报销的医疗费,我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鉴定报告中的护理期误工期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鉴定费系原告为主张其诉求产生的间接费用,不属于保险范围。原告未提供误工护理相关证据佐证实际损失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4、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保险范围,我司认为原告应提供被抚养人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证据以佐证需要被抚养。交通费定额发票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与原告就诊记录相对应,票据中出现8张始发站与终点站以及时间上相一致的票据,显然与本案无关。

5、原告支出的交通费,系为鉴定所支出,与本案事故无直接关系,不属于保险范围。原告提供的火车票有7张显示非原告乘坐,与本案无关。

五、鉴定意见

1.某县某医院对韩某品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为宜。

2.原告韩某品,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右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达肘关节功能50%以上(未达75%),构成九级残疾。

3.韩某品的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270日,营养期为120日。

六、法院判决

2025年3月10日判决,被告某县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赔偿131766.19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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