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的手机不慎丢失,被一个大妈捡到了,女子向她索要,不料大妈提出要报酬,女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女子选择报警,然而大妈并没有松口,仍然要索要报酬,办案人员无奈,只能告知情况,最后女子支付了一千元。
(案例来源:石家庄新华普法)
王宁的手机不慎丢失,内心很是焦虑,手机里有很多重要的东西,单纯要转移上面的资料,都是需要花费不小的时间。
在身上找不到后,王宁就想到顺着路回去查看,要是能够在角落看到,那就省了不少的事情,于是一边焦急地寻找,一边责怪自己粗心。
走着走着来到了一处路口,王宁看到了一位大妈拿着手机在查看,走进去一看,这正是她丢失的手机,开始和大妈解释。
王宁将手机的特征和掉落的地方说清楚,大妈没有认真听,她不愿意将手机还给王宁,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
王宁要大妈把手机还给她,大妈表示,“这手机不是我偷的,手机值多少钱就给多少钱”,听到大妈要原价才给手机,王宁就有些着急了。
路人听到两人的话语,围了过来,王宁眼见大妈不愿意还手机,只能示弱给一点补偿,可是大妈没有松口,硬是要王宁给多点。
王宁面对大妈的话语,无奈之下只能报警,保安人员接到电话之后,确认了位置就到达现场处理,这个时候大妈还是不怕。
从大妈的角度来看,手机是她捡回来的,又不是从王宁手中抢走的,原主人想要拿回去,一定要给她满意的补偿。
经过办案人员的沟通,大妈咬死不交出手机,办案人员只能将这个情况告知王宁,并且说明了调解不成的话,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宁听到要去法院,觉得有些麻烦,只能顺着大妈的话语,同意给大妈800元做补偿,可是大妈坚持要一千元,毕竟手机看着不止800元。
不得不佩服大妈的心理素质,看到警察在处理,还坐地起价,办案人员只能继续调解,最后王宁同意给大妈一千元。
按照手机的价值,一千元是免除了很多麻烦,可是大妈的行为属于趁火打劫,看出了王宁对手机的重视。因此一步步拿到了一千元。
视频一经曝光之后,大妈的行为被网友质疑,当地的派出所解释,“这是道德问题,失物只能协商处理,不能强制。”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事?
1.警方办案有规定,不能强制要求大妈返还手机。
《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
大妈捡到王宁的手机不归还,这属于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王宁只能接受调解结果,或者到法院起诉大妈。
拾金不昧是优秀的传统美德,但并不是法律规定,因此大妈向王宁索要费用,这个是保管的费用,多少由双方协商决定。
2.大妈不违法,但是王宁可以通过诉讼要回手机。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在本案中,王宁已经确认了手机是她的,只不过是大妈仗着不违法,向王宁索要费用,这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只要王宁狠下心起诉她,就能要求其返还。
大妈要一千元,还是慎重的,没有超出一定的限制,否则要钱过多的话,很有可能属于敲诈勒索的范畴。
3.大妈如果不愿意归还手机,起诉之后将手机扔了,那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有网友提出一个情况,如果大妈将手机扔了,那么是否就不会有责任?
这个想法是错误的,在相关的规定之中,将拾得失主的人可以定为保管人,一旦故意造成保管物损失或者丢失的,都要向失主赔偿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的细节,大妈不归还手机的话,也要好好保管手机,等待王宁提起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返还,只不过这要麻烦一点,很少人采取这样的方式。
综上所述,大妈捡到手机索要一千元虽然不道德,但是不违法,王宁只能咬牙接受。
(本文为化名,为了描述案件采取叙事的方式记录,请勿代入。)
还是银行牛逼些,喊你送回多取的钱,路费都不会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