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再障患者因脓毒性休克死亡,医方沟通告知不充分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5-04-10 14:50:32

一、基本案情

一、2023年1月15日,患者朱某洲以“间断发热20天,乏力一天”为主诉至被告某某附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全血细胞减少”,于2023年1月16日行骨髓穿刺+活检,结果提示再生障碍性贫血。2023年2月4日,朱某洲二次住院治疗,行造血细胞移植术。

2023年3月28日至4月5日、5月26日至5月29日,朱某洲第三次、第四次复诊住院。2023年7月10日至8月3日,朱某洲第五次复诊住院期间有咳嗽、持续高烧症状,诊断有肺部感染,后分别于2023年8月6日至8月11日第六次、2023年8月13日第七次住院治疗,终于2023年9月6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7月10日至8月30日,50天的治疗时间,王某一直告知家属患者病情很轻,不严重,交给他处理即可。直至转入呼吸科ICU家属才知道朱某洲已处于病危状态。朱某洲不严重的病情,在住院后却一天比一天严重。

由于被告没有尽到诊疗义务,违反医疗常规,在7月10日朱某洲住院后没有正确判断病情,没有及时做肺部病毒相关检验,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延误了治疗时机,并且还存在用药不当,风险预判和告知沟通不当等医疗过错;

朱某洲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感染了多种病毒,被告医院的医疗环境未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存在过错。造成朱某洲病情恶化,于9月6日死亡的损害后果。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共计572,089元。

三、被告某某附院辩称

我院对患者诊断正确,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鉴定结论对于我院过于苛刻,本案患者罹患再生性障碍贫血(急重型)。根据鉴定意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死亡率很高,以往死亡率高于90%,近十年随着医疗水平进步,疗效改善,但仍有1/3患者可能死于感染和出血。

本案患者系三系显著减低,属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存在免疫缺陷,易继发感染,同时血小板指标低下,易发生出血风险。因此请法院综合考虑患者自身病情的危重性、现今的医疗科学水平、医务人员主观无过错等原因,综合判定我院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四、鉴定意见

某某附院对朱某洲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朱某洲2023年2月4日为进一步诊治再次入住某某附院,于3月25日出院,据现有病例材料,患者出院时不存在须留院观察的情形,病例中有“出院评估与指导”“患者出院须知”等文件,详细介绍了出院后的用药指导、生活指导及注意事项等内容,但未见患方签字确认,不能排除存在沟通告知不充分的情形,存在瑕疵。

2、患者朱某洲2023年7月10日再次入住某某附院,于8月3日出院,2023年8月6日因“1天前无明显诱因发热,热峰39.4℃”再次入住某某附院,于8月11日好转出院。据上述两次住院诊疗病例,患者入院时均有肺部再发感染的相关病史记载;但入院记录中的针对性描述欠清晰,病例书写存在瑕疵;

未见医方请呼吸科会诊的记录单,未见医方进一步行支气管镜和细菌培养、药敏试验、NGS检测等病原学检查,亦未见相应病情沟通告知的书面文件,无法证实医方已将检查方案及拒绝检查相应的风险告知患方,医方经验性地应用及调整抗生素缺乏针对性,不排除医方对患者病原学检查的重视程度不够,诊疗措施存在一定的延迟。

3、患者朱某洲2023年8月13日,第七次入住某某附院。病例中虽有签署《药物不良反应患者知情同意书》,但内容格式化,缺乏对抗感染药物的肝肾毒性、血液系统不良反映(血小板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等)等风险和相关药物应用的必要性进行针对性告知和解释,存在不足;

4、患者朱某洲终发生脓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疾病特点和诊疗风险是主要因素,但由于某某附院对朱某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沟通告知不充分和病原学检查欠及时的医疗过错,也与朱某洲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20日判决,被告某大学某附属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320,629.5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