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官制改革新设之巡警道】
上述数个官职,均隶属于同一机构——巡警道。光绪二十七年七月,清政府向各省总督、巡抚下达谕令,要求从原绿营巡防诸营内,遴选出若干营,用以新设巡警各军。
翌年,直隶总督袁世凯于省城保定创设警务局。至光绪三十一年,警政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施行。然而,在警政初创阶段,各省巡警的设立多呈自发无序之态。尽管朝廷对兴办警政持认可态度,却未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故而,彼时各省巡警处于各自为政之状,其官制亦未趋统一。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清廷明令于各省增置巡警道一职。此官职专门负责统辖全省范围内涉及巡警、消防、户籍、营缮以及卫生等诸多事务,由司道一人执掌,总理其事权。
光绪三十四年三月,民政部(此为清末新置部门,主司各省巡警事务,其最高长官称尚书)经上奏获允准后,谨遵谕令,精心拟定直省巡警道统一官制,并配套制定涵盖十五条内容的分科办事细则,旋即予以颁行。
依据全新的官制体系,各省巡警道官员的官秩设定为正四品,其隶属关系为受本省总督与巡抚统辖,职责范畴聚焦于全省巡警事务的统筹管理。在任用规范方面,明确规定,出任巡警道之职的官员,不仅需精通警务相关专业知识,还应深入了解各地具体状况。
若各省出现巡警道员之新设职位,抑或遇该职位出缺之情形,该省督抚应于本省实缺道员与候补道员范围内,精心遴选出二至三名人员。而后,须通过正式奏请程序,呈请朝廷降旨简放。
巡警道负责统辖一省的警政事务,其具体职责涵盖:
于全省警政事务中,承担总理职责,对全省警务进行系统性统筹规划。依据本地实际状况,精心拟定警务领域各类办事细则,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呈请督抚审核批准后予以施行。
2、责令全省辖内之府、厅、州、县,依据各自管辖区域,分区开展巡警相关事务。在此过程中,需定期实施自查,并适时选派专员对各地方进行巡查,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对全省范围内的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国际警察、消防警察,连同各地方的全体警务人员,实施全面统辖与指挥。
4、于地方层面,承担维护治安、整肃社会风气之责,并对地方户籍进行系统编查。
负责对地方道路工程项目展开全面且细致的稽核工作,涵盖工程质量、进度及成本等多方面的审查。同时,统筹管理地方卫生与防疫事务,构建科学完善的卫生防疫体系,制定并推行相关政策与措施。此外,对各医院的事务进行严格督理,规范医院的运营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
肩负地方消防事务的管理职责,并着力推进地方巡警学堂的建设与督导工作。
依据定制,巡警道之职缺任期为三年。在其履职期间,需接受督抚的考绩,同时受民政部的不定期察核。若履职时间较长,然政务执行未达预期成效,民政部将即刻上奏参劾。待三年俸期届满,各督抚会展开全面的履职评估,对于表现优异者,准予晋升。
【巡警道的下属机构】
各省巡警道皆坐落于省会之地,其衙署定名为“警务公所”。此“警务公所”,系由原先各省所设之巡警总局改建而成,作为全省警务办理之执行机关。依据统一的规章制度,警务公所内部设置四科,其具体职掌如下:
总务科,负责掌管公所的各项核心事务。其具体职责涵盖多个重要方面:机要事务的承办、规章制度的拟定、所属人员的考核、官警人员的合理调配,以及统计报告工作的开展与巡警学堂的创办等诸多事宜,均由总务科全面统筹执行。
行政科主要负责行政警察、高等警察与国际警察相关事务。具体而言,其职责涵盖对社会风俗的整顿引导,以促进良好风尚的形成;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重任,营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负责全面细致的户口与籍贯调查工作,精准掌握人口信息;同时,对道路工程展开严格的稽核审查,确保工程质量与规划符合相关标准;此外,还总揽消防警察事务,为公共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司法科主要负责司法警察相关事务。其具体职责涵盖对案件进行预审,执行探访任务,督导抓捕行动,实施拘押措施以及处置涉及违警罪的各类事项。
卫生科主要承担卫生警察相关事务,其职责范畴涵盖城市道路清洁维护、疫病预防控制、食品与屠宰行业的检查监督,以及对医务水平、医学学科发展状况的考核评估,同时还负责官立医院各类事务的管理与把控。
警务公所下辖四科,每科分别设置科长一名,其官阶为正六品;同时,各配备副科长一名,官阶为正七品。依据各科事务的繁杂程度,分别配置三至五名科员,科员的品级均为正八品。
巡警道各官职的任职要求颇为严苛,与常规以科举出身为重要考量的职位有所不同。依据相关规定,警务公所内职科长、副科长及科员等职务,均需通过特定考试,只有成绩达标的人员,方可获得任用资格。
具备报考资格的条件如下:其一,于高等巡警学堂、法政学堂或法律学堂修业满两年且顺利毕业,取得相应文凭者;其二,投身警务工作达三年及以上,并在工作期间成绩卓著者。此外,若毕业于国外政法大学或政法专业类学堂,经学部考核授予相应出身者,则可获免试录用资格。
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各督抚将分别予以委派,任职署理科长或副科长之位,试用期限设定为一年。期满之际,巡警道需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出具专业考语,而后报请督抚以奏疏形式补充任命。与此同时,各任职人员的详细履历,亦需及时上报至民政部备案。
依据清末推行的新官制规范,于各省下辖的府、厅、州、县层级,均配置一名警务长。同时,将所涉辖区予以区域划分,于各区域分别设置若干区官。这些警务人员在巡警道以及地方行政官员的统筹指挥与严格监督下,专职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警政事务。
警务长与各科科长品级一致,同为正六品。其职责涵盖辖区内警察、消防、户籍及卫生等诸多事务。依据民政部所颁关于地方巡警的定章,警务长需合理设置巡官、巡长及巡警等若干职位,使各职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以确保地方治安与各项事务的有序开展。
至此,清末所设巡警道之职事已明晰。可见,清末巡警道在职能架构方面,与当代省公安厅颇为类似。而彼时之警务长,从职责范畴而论,大致等同于当下市、县公安机关之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