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官场生态中,陋规堪称吏治腐败的关键肇因。所谓陋规,并非正式法律、法令、则例及规制所明确规定的公务范畴,而是于公务体系之外,在上下层级之间或同级衙署内部,依据沿袭的旧例成规开展的具有贡纳或贿赂性质的交往活动。这些不成文的“规例”,共同构成了“陋规”这一特定概念。
陋规并非清代独有的现象,早在明代便已广泛流行。然而,相较于其他朝代,清代陋规发展至登峰造极之境,呈现出类别繁杂、形式新颖且覆盖范围广泛等显著特征。
在清代官场这一特定历史情境下,究竟存在着多少种名目各异的陋规?为使诸位对这一历史现象形成相对全面且深入的认知,御史将就此论题,展开系统阐述。
依据定制规范,每逢年节、官员寿辰,抑或新官履新、上司卸任之时,下级官员需以馈送银两或财物之形式,行此特定之举,该行为被称作“常例”。此风在地方官员群体间极为盛行,已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及其官吏,凭借所掌控的行政职权,向下属衙门及官员索要银两与礼品。为应对此类不成文的陋规要求,下级官员借助手中权力,在赋税征收环节,除额外加征火耗、平余、杂派等款项,以满足办公及自身用度之外,还将剩余部分用于向上级衙门馈赠财物。
从类别划分的角度审视,地方官场中存在的陋规,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首先,节礼与寿礼在传统中国社会交往中占据重要地位。华夏大地,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于社会各阶层的往来互动中,馈赠习俗源远流长且广泛存在。无论是官场交际,还是民间百姓日常生活,每逢佳节或寿诞之际,皆有馈赠之举。例如,民间常以鸡、米等物作为节礼或寿礼相赠。此类基于礼仪规范的往来馈赠,在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本属常见现象。
然而,若将馈赠之物固定化、金额明确化并使之成为一种制度,实则与馈赠的初衷相悖。在清代官场,存在既定惯例,基层州县官员需于“三大节”(元旦、端午、中秋)及“两寿”之时,向上司诸如府、道、藩、臬、督抚等进献礼金或财物。这些进献内容均有确切规定,数额既不可多,亦不可少。
关于具体数额,依各省实际情形有所不同。以经济繁荣的江苏、浙江为例,其规定知县向上司进献寿礼与节礼,单次额度介于150两至200两之间;而地处偏远的云南、贵州,单次则为100两至150两。仅此类开支累加起来,总数便接近千两。
其二,在旧时官场生态下,当低级官员意图通过建立联系以交好上级官员时,存在两种特定的不正当经济往来形式。其一,若向居于上级官员府邸的仆人馈赠贿银,此等陋习所涉款项被称作“门包”;其二,当面向于上级衙门具体执行事务的胥吏给予贿银,则将该类行为所涉财物称作“茶仪” 。
据道光年间陕西督粮道张集馨记载,年节之时,地方官员向其上司衙门及相关官员进献的礼金颇为丰厚。具体而言,将军于三节(春节、端午、中秋)及两寿(生日)之际,粮道每次需呈送白银800两,另备表礼、水礼八种,同时每次还需送上门包、茶仪各40两。而两都统,每逢节日,各送白银200两,另附水礼四包,每包价值30两。
将军与都统皆为高级官员,其收受的门包、茶仪数额,约在三十两至四十两之间。依此逻辑推断,督抚与藩臬这类官员所涉金额,大抵不会低于此数。而府道一级官员,收受数额通常亦不少于二十两。
从实际情况来看,州县官员因公务需要,频繁前往上司衙门进行汇报工作或执行拜访礼仪。在此过程中,门包、茶仪等费用是每一次行程必不可少的开支项目。经分析可知,相较于“三节两寿”所涉及的规礼支出,此类因日常频繁往来上司衙门而产生的陋规费用,数额往往更为庞大。
其三,在地方行政体系中,总督与巡抚位高权重,于辖域内拥有绝对话语权。他们一方面向下级官员大肆索受陋规,另一方面,基于官场潜规则,亦需向上层官员进行馈赠。其送礼形式遵循固有模式,即每逢三节两寿之际,向在京的大学士、军机大臣以及各部院堂官敬献礼品。鉴于此举乃地方官员对京中要员的馈送,故而所送之物被赋予特定称谓,即“土仪”或“部费” 。
其四,地方官府各职能部门中,存在诸多繁杂的陋规现象。于盐政领域,有所谓“匣费银”;学政范畴,“棚规银”赫然在列;司法机构,“赃罚银”之名亦颇为常见。而绿营方面,通过虚报军队编制名额、克扣士兵粮饷等手段获取的“空额银”,亦是陋规的一种体现。
在地方各级机构衙门中,以陋规银巧立名目的现象,于各榷关及税关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粤海关、九江关、凤阳关、芜湖关、荆关、临清关、扬州关、杀虎口等地的榷关与税关,其手段繁多,衍生出分头银、担头银、验仓银、开仓银、神船银、帖写银等诸多名目的陋规银两。
在官场生态中,陋规之所以广泛流布,究其根源,存在多方面因素。其一,部分官员企图借陋规这一手段谄媚上级,以期获得青睐;其二,有人将其作为晋升之途的“润滑剂”,试图借此攀升仕途;其三,陋规也成为一些人沆瀣一气、共同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上述种种行径,致使贪污现象呈蔓延之势,其恶劣影响波及吏治领域,使得官场风气急剧恶化,近乎陷入无法挽回的境地。
雍正年间,朝廷洞察到相关问题的严峻性,遂推行耗羡归公之策,并为官员发放养廉银,旨在遏止官场贿赂之风的滋生与扩散。然而,就实际成效而言,此举措所产生的影响颇为有限。
自嘉庆、道光时期起,一类特殊的官场惯例逐步形成,其表现为对上以特定名目供奉钱财、物品,对下则凭借职权索取银两与财物。随着时间推移,此类陋规不仅公然盛行,且呈现出难以遏制的态势。面对此种局面,朝廷在权衡利弊之后,无奈选择承认其合法性。
在历史长河中,各朝各代皆存在一些积弊已久的政务弊端。从常理而言,若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以坚定不移之决心推行革新,致力于革除这些弊政,往往能够达成目标。然而,清朝作为封建皇权高度集中的朝代,康熙帝、雍正帝、乾隆帝三位帝王又均以强势著称,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针对当时官场广泛存在的陋规问题,他们为何未曾采取实质性的整治举措,着实引人深思。
究其根源,陋规背后最大的获利者实则为皇帝。依据不成文惯例,每逢帝后诞辰、皇太后寿辰,诸如大学士、尚书、侍郎以及各省督抚等官员,皆需向皇帝及宫廷进献贡物,其中涵盖寿佛、书画、金玉古玩等诸多品类,且贡物数量颇为可观。
此外,帝后寿辰之际,均会举办盛大庆典,其所需费用,相当一部分由各省分摊。以乾隆五十五年乾隆帝八旬万寿为例,彼时全国满汉文武官员所呈报效银两总计达99万两。其中,江苏省官员自行筹措并报效的银两便有6.2万两。
在封建统治体系下,当皇帝要求官员进行报效时,从官员的立场而言,他们决然不会自掏俸禄中的银两。究其缘由,俸禄对于官员自身的经济维持至关重要。因而,官员往往会借助加征赋税、摊派费用等手段,将这一负担转嫁给广大百姓。事实上,所有因陋规而产生的支出,最终均毫无遗漏地转嫁到百姓身上,使百姓承受了本不应有的经济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