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大九卿与小九卿】
相较之下,九卿的概念相对易于领会。在常规语境中,九卿通常涵盖六部、都察院、大理寺以及通政司这九个衙门的正职官员,此即所谓“大九卿”。
然而,经审慎审视不难察觉,其中或存若干问题。于明代,大九卿位高权重,于朝堂之上拥有显著影响力,乃辅助帝王治理天下的关键核心阶层。
与此同时,相较于清代,明代文官的品级整体偏低。以尚书为例,其仅为正二品官员。由此可见,明代大九卿无论是所处部门,还是职务对应的品级,均契合“大”这一特性。
清朝入关定鼎之后,在制度层面承继明制,对先前所称之“大九卿”予以官方认可。然而,清王朝的官僚体制与明代存在显著差异。于清代大九卿体系中,大理寺卿以及通政使司的官员品秩均为正三品,相较六部尚书与左都御史(雍正初年,左都御史品秩擢升至从一品),其间品级差距颇为悬殊。
更为窘迫的情形是,于京师各部院衙门的堂官体系内,翰林院掌院学士、理藩院尚书、内务府总管以及宗人府丞的官阶品级,均高于大理寺卿与通政使司。由此可见,清代所谓的大九卿,实则是受传统思维模式的左右,这并不足以佐证大九卿在地位上就高于其他衙门的堂官。
此外,在清代,各部院堂官的设置施行满汉双轨制度。以六部为例,便设有12位尚书。而所谓“大九卿”,从数量范畴来讲,属于宽泛指代,并非明确的定员。因此,“大九卿”在本质上,更倾向于是一种概念性的统称,于学术研究或历史探究而言,无需对其具体所指进行过度深入的钻研。
若大九卿的定位明晰可辨,小九卿的界定则显得模糊不清。于明代,关于小九卿的阐释存在多种版本。一种观点认为,太常、京兆、光禄、太仆、詹事、国子、翰林,再加上左右春坊,构成小九列衙门;另一种说法则将太常、詹事、京尹、光禄、太仆、鸿胪、国子、翰林、尚宝列为小九卿。
清代时期,官场对于“小九卿”这一称谓的重视程度已然式微,且相关职官划分陷入更为繁杂紊乱之态。自清中期以降,在官僚体系中,凡六部、都察院、大理寺及通政使司以外的各寺、院、监之正职官员,皆可被冠以“小九卿”之名。
值得留意的是,无论是大九卿抑或小九卿,其界定的首要条件在于须担任衙门正职领导,与官员品级并无本质联系。正因如此,诸如正二品的侍郎以及正三品的左副都御史这类副职官员,并不被列入九卿范畴。
【再来说九卿会议】
在清代典籍记载中,每逢遭遇重大军政事宜,若皇帝难以即刻定夺,通常会颁下谕旨,责令大学士、军机大臣联合九卿共同商讨。此即所谓的九卿会议。
事实上,从执政表现来看,清代诸帝皆秉持勤勉理政之态,其整体执政能力较明代帝王更为突出。清代时期,皇权呈现高度集中态势。于国家重大事务的处置,特别是对外军事行动等关键决策方面,皇帝多独揽大权、乾纲独断。即便是有所咨询,范围亦极为有限,仅局限于执掌政务的军机大臣,鲜少会向大理寺卿、通政使司等官员征求意见。
在司法领域,九卿会议于处理重大且疑难的刑事案件时最为常见。刑律因其高度的专业性,要求参与者具备深厚的专业素养。鉴于皇帝虽居统治之位,但对于大清繁杂的律例难以做到全面精通,故而在面对此类复杂刑案时,通过九卿会议集思广益就显得尤为关键。
所谓九卿会议,其参会大臣官员范围,并非仅局限于六部、都察院、大理寺与通政使司的主官。雍正七年曾明确规定,除大九卿外,翰林院、詹事府、科道官员,以及宗人府丞、太常寺卿、太仆寺卿、光禄寺卿等衙门主官亦需列席。
自雍正朝起,九卿会议的范畴发生显著拓展。原本局限于九卿的会议,此时几乎囊括在京各重要衙署的主官,即该会议实际上已演化为“九卿翰詹科道会议”。
在关乎重大刑案的商议过程中,绝非如儿戏般随意,并非人人皆可置喙。刑部,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承担着主持相关会议的职责。大九卿基于刑部预先通报的案情,得以发表各异的见解。
小九卿于相关会议中仅扮演列席角色,并无权介入讨论环节。待各方经充分研讨,形成统一决议之际,具备在文件上画题列名资格者,唯大九卿而已。
从某种层面剖析,九卿会议在封建政治体制中的角色,近似于当代的常委会。其中,大九卿犹如常委会核心成员,具备发表异见及参与投票之权,于决策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而小九卿,其地位类似于列席旁听人员,并不具备投票与决策权力,仅承担观察、了解会议进程及相关事务的职责。
随着时间推移,九卿会议渐趋流于形式。在顺治与康熙统治时期,九卿及科道官员对该会议的参与态度尚显积极。彼时,若遇意见分歧,他们常据理力争,气氛颇为热烈,乃至针对同一案件,亦会多次召开会议以谋定论。
自康熙末年以降,九卿会议便渐显形式化之态势。究其根源,司法工作具备高度专业性,对专业知识要求颇高。然而,刑部以外之堂官,诸如翰林、詹事、科道等官员,多以进士身份入仕。他们深受儒家思想浸润,内心秉持儒家正义观念,却普遍欠缺刑名相关经验以及基础法律知识,此乃九卿会议流于形式之关键缘由。
在此情形下,便衍生出相关问题。刑部秉持规范化的司法定罪流程,其所有判定前提均严格以法律条文为根本依据,即以法为基进行定罪。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参与会议的九卿,通常会从伦理道德及情理层面出发实施定罪。
在司法定罪体系中,“天理”“人情”与“国法”皆为重要考量维度。然而,封建王朝统治下,皇帝在裁决罪犯定罪事宜时,往往更倚重刑部这一专业司法机构。随着时间推移,刑部在司法决策中的主导地位愈发凸显,而与之相对,除刑部外的其余九卿,在司法事务中的影响力逐渐式微。长此以往,九卿会议在司法实践中逐渐丧失实质作用,仅存形式,此种演变态势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需明确,上述阐述主要聚焦于刑部相关情形。而当事务范畴拓展至钱粮、人事及其他政务领域时,九卿会议或会呈现出若干具备实质意义的内容。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从整体层面审视,九卿会议大体上仅充当了一种形式化流程,实则为皇帝在表面佯装倾听大臣谏言时所借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