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我国仍未普及警用电击枪?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3-14 11:21:07
#律师来帮忙# 电击枪,一种利用高电压、低功率电流引发目标肌肉痉挛,进而暂时剥夺其反抗能力的电子控制装置,其工作原理在于通过电流干扰肌肉功能,使目标无法自主控制肌肉收缩。自上‬世纪90年代美国警方率先采用以来,电击枪凭借其独特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受到警方的广泛青睐。随着设计与制造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击枪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多功能性显著提升,使用范围日益扩大,有效降低了传统枪支使用中的致死致残风险。2015年,中国警察首次配备电击枪,并在执法中得以应用。尽管国产电击枪研发取得进展,但使用仍需遵循技术规范与法律框架。当前,我国警察使用电击枪尚缺乏法律依据,且其安全性仍‬存在较大争议。 基于电击枪的低致命性、相对安全性等显著优点,我国法律应赋予警察在执法中使用电击枪的权利,并明确其在警察武力手段体系中的法律定位。其‬定位直接关乎电击枪的使用规则,旨在保障其使用效果。关于电击枪的法律定位,理论界存在分歧,以其最初设计功能作为划分标准更为科学。在我国,电击枪应被界定为非(低)致命性武力手段,并作为独立警械种类。它虽具枪支外形,却非传统枪支,而是作为替代物出现,旨在减少非必要情况下传统枪支的使用及警察受伤几率。电击枪的设计目的和功能非致命,与电警棍等传统电击器械相比,具有独特性和更高武力强度,属于具有一定致害可能性的武力手段。 一方面,通过法律规制警察使用电击枪的形式。最高立法机关应制定法律,明确授权警察使用电击枪,并将其纳入警械范围,确保法律依据的层级与其他警械相同,同时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具体方案上,既可在《人民警察法》中增添电击枪类别,也可制定单行综合性法律《人民警察武力使用法》进行详细规范。为增强操作性,公安部需在法律、行政法规基础上,制定警察武力使用操作规程、电击枪使用指南及训练大纲等细化规则。在文件体例上,可选择单行文件或综合文件形式,后者因能整合各种武力手段、节约立法资源,并实现整体化设计而更为优越,可参照国内外相关经验做法加以完善。 另一方面‬,基于当前我国警察电击枪管理使用现状,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应涵盖对下位法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授权,并对警察执法中使用电击枪的情形、条件、程序及培训考核等作出具体规定。法律需重点规定电击枪的专门规范,包括特殊使用情形、限制条件、特殊程序及使用方法和技术,并强调警察使用电击枪前需严格培训与考核。同时,法律应清晰区分电击枪与致命性武力的使用规则,体现两者在使用条件、范围及程序上的差异。警察使用电击枪的法律规则不同于产品使用说明书,不仅要提供操作指导,更要具备权利义务规范的权威性,对警察使用电击枪起到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与强制的作用。 警察使用电击枪在狭义上仅指“开枪”这一实质性行为,广义则还包括拔枪、示枪及发出警告等非实质性使用。本文主要关注其实质性使用,涉及使用情形和条件。肯定情形涵盖保护人员安全、执行拘留逮捕等,特殊情形则涉及阻止自伤自残、防止动物袭击。使用条件方面,需嫌疑人暴力行为具有重伤、死亡风险,且风险紧迫、真实存在,同时无其他安全解决方案可选。此外,法律应明确警察使用电击枪的限制,包括目标对象(如排除弱势群体、高危人群)、射击部位(避免胸部等敏感区域)、情形(如防止跌倒、溺水等风险)及时长次数(避免长时间、多次使用)的限制,确保合理使用电击枪。 警察使用电击枪的程序严谨而全面,必须先发出警告,这是法定程序,旨在警示、挽救嫌疑人,识别评估现场情况,并震慑制止违法行为。警告方式灵活多样,包括口头警告、展示电击枪、激光辅助瞄准及电弧显示等。在使用过程中,警察需提供及时医疗救助,监测被电击者呼吸,必要时解开束缚,并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以应对突发情况。警察负有绝对医疗救助义务,且在特定高危情形下需提前介入。事后,警察需提交详细报告,案件则由专门组织审查,包括警察代表及公安院校教官,确保审查专业全面。审查范围针对特定情形,方法则结合传统审查手段与电击枪数据存储技术,以技术手段还原案件,确保审查权威公正。 电击枪作为新型低致命性武力手段,在英美澳等国警察执法中已应用多年,实践证明其能在紧急情况下替代枪支,有效减少人员伤亡。近年来,我国电击枪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使用案例也逐渐增多,但尚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限制了公安民警打击犯罪的能力。今后,我们既要不断提高电击枪的制造水平,加强实战中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的检验,为普遍配发奠定技术基础;又要加强警察法学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前瞻性研究,为制定使用规范奠定理论基础。待条件成熟时,我国应及时出台相关法律,充分发挥电击枪在打击犯罪、减少伤亡方面的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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