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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刑犯”指的是刑期相对较短的罪犯,其“短”并无统一标准,国内外学界存在三个月、一年乃至六小时等不同划分。在我国刑法与实务中,普遍将“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视为短刑犯,包括原判刑期在三年以下、因折抵羁押致余刑在三年以下、从未成年犯转入时余刑在三年以下者及拘役罪犯。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修订后,规定余刑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罪犯也需送监狱执行,短刑犯人数大增,管理与矫正难度上升。本文据通说标准,将“刑期三年以下或入监时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界定为短刑犯。
短刑犯具有刑期短、改造动力不足,危险程度低、分级处遇激励乏力,以及再社会化困难、重新犯罪率高等特点。随着刑罚轻刑化及新刑诉法实施,短刑犯一律移交监狱,但受限于现行减刑假释政策及监狱管理模式,短刑犯获得法律奖励的概率低,改造信心受挫。短刑犯因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改造难度相对较低,分级处遇措施在短刑犯管理中难以奏效,原因包括看守所内管理条件限制、监狱内缺乏针对性分级制度、处遇差距不明显及物质化奖励吸引力不足。短刑犯经历服刑后社会化进程断裂,面临社会歧视、社交圈受限及职业技能不足等困境,导致再社会化困难,易陷入恶性循环,重新犯罪风险高。
短刑犯普遍难于管理。当前,大量余刑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罪犯被收监执行,监狱人满为患,警囚比攀升,部分地区甚至超过司法部规定标准,给监狱人民警察带来沉重的工作压力和风险,管理效率与教育效果均受影响。部分监狱因缺乏按刑期分类关押的条件,采取混合关押方式,虽缓解了人数压力,却引发交叉感染、对抗管教等负面问题。《监狱法》实施细则的缺失使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面临两难境地,有法难依、执法难严,甚至对抗改行为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监狱领导和警察对短刑犯采取被动管理态度,忽视其改造需求和心理波动,管理主观能动性严重不足。
短刑犯普遍具有“年龄低”“文化程度低”“犯罪危害性低”等特征,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认知不足,入狱后难以接受改造,易产生不认罪悔罪甚至反抗报复心理。监狱生活还使其经历“监狱化”过程,受亚文化影响,心理波动大,甚至造成创伤。不同类型罪犯间频繁接触,犯罪意识和手段传习,加剧交叉感染和恶习加深,可能产生更多累犯、惯犯和结伙犯罪。短刑犯现行教育方式与内容与长刑犯无显著差异,针对性不强,形式单一。多数短刑犯希望调整教育内容,增加实用技能、心理健康等课程,并改善教育形式,增强互动性。监狱教育未全面了解罪犯需求,教育效率低、效果不佳、反馈差。
多数在押短刑犯入狱前为文化程度低、无固定职业且技能匮乏者,其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犯罪时多受冲动或侥幸心理驱使,未充分考量法律后果。被捕判刑后,他们常自认轻罪重判或运气不佳,未深刻认识到触犯法律的严重性,认罪悔罪态度敷衍。服刑期间,因刑期短、减刑假释希望渺茫,奖惩措施对其缺乏约束力,故而回避思想改造,不愿深入反思犯罪根源。加之自律性差,日常改造中表现出不遵从性,态度不端正,仅因身处监狱环境而表面服从,内心抵触。更有甚者直接抗拒改造,无视监规监纪,认为监狱民警束手无策,这种潜意识对抗性对监狱正常监管改造造成一定影响,为监狱安全稳定埋下隐患。
监狱作为改造罪犯的主阵地,其成效离不开社会支持的辅助。社会支持涵盖政府、社区、个人网络及专业机构等多方力量,助力社会弱势群体。然而,我国短刑犯所获社会支持匮乏,多数刑满释放后陷入求学、就业、居住困境,再社会化之路荆棘满布。尽管地方政府主导的安置帮教工作,作为正式支持体系的一部分,致力于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与管理,但其作为系统工程,短期内成效有限,且实施过程因专业人员短缺而困难重重。部分短刑犯对安置帮教认知不足,缺乏接受教育管理的意愿。与此同时,社会支持组织对重刑犯心理疏导的侧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短刑犯的支持需求。
短刑犯相较于重刑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较小、案件复杂度低,判罚相对容易。他们在犯罪时未充分感受自由受限之苦,甚至抱有取保候审或免于刑罚的侥幸心理,入狱后心理落差大,难以适应服刑生活。依据现行法规,部分短刑犯在刑满释放前甚至未积累足够减刑积分,形成“减刑是意外,不减刑是常态”的现象。对此,监狱民警虽无法改变计分考核结果,但需加强正面引导。针对犯意轻微的罪犯,尤其是超短刑犯,法院在判罚时可考虑交由司法局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兼具刑罚的惩罚与恢复功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地位日益重要。此举既能减轻监狱安全管理压力,又能助力罪犯在融入社会的同时接受合理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