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1日,患者刘某元以左侧腹股沟区可复性肿物5月至被告某市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腹股沟疝。2022年7月13日被告为患者行腔镜下左侧腹股沟直疝无张力修补术。2022年7月19日患者出院,住院天数8天。

2023年2月8日患者再次至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腹痛原因待查、急性胃肠炎?2、左肾囊肿3、前列腺增生。2023年2月17日患者出院,住院天数9天,出院诊断:1、胰腺占位性病变胰腺Ca并肝多发转移瘤2、食管裂孔疝3、慢性萎缩性胃炎4、食管炎5、肝囊肿6、肾囊肿7、内痔。
2023年12月12日患者至某省立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12月13出院,住院1天,出院诊断为1、胰腺癌肝转移(T1N2M1IV期)2、腹膜后多发淋巴结3、双肾囊肿4左侧腹股沟疝术后5、食管裂孔疝6、慢性萎缩性胃炎7、食管炎8、化疗后骨髓抑制。
2024年1月4日刘某元死亡,被告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记载的死亡原因为胰腺恶性肿瘤。
二、患方观点
2022年7月11日至7月19日期间,刘某元(刘某堃之父、胡某萍之夫)因单侧腹股沟疝气入住某市某医院疝与腹壁外科。在入院查体过程中,刘某元查体报告中癌胚抗原、糖类抗原19-9指标明显超高。
但被告医院的主治医生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确诊和诊疗救治手段,仅就刘某元疝气单侧手术后即要求办理出院。被告的诊疗过错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刘某元丧失治疗时间和机会,并终致死亡。

2023年2月份,刘某元因腹疼再次入住被告医院被诊断为胰腺癌晚期肝转移,2024年1月4日刘某元因胰腺恶性肿瘤死亡。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对诊疗过错做出说明并赔礼道歉均遭到被告蛮横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计352769.3元。
三、被告辩称
针对过错比例,我方认为鉴于患者自身所患疾病为胰腺癌,该疾病具有恶性程度高进展速度高,起病隐匿。胰腺癌早期诊断困难,手术切除率低,预后差等特点,同时患者在我院治疗期间,仅显示糖类抗原199稍高于正常值,上腹部CT无任何异常表现,当时没有任何胰腺癌临床症状。
且患者是以腹股沟疝在我院做完手术出院后近8个月才出现腹部不适症状,且在腹部不适症状持续20天后到医院就诊。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疾病的治疗。综上我方不认可鉴定结论,即使按照次要责任认定但过错比例过高,我方主张按照16%予以认定。
四、鉴定意见
患者刘某元,男,68岁,某市某医院在对刘某元的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五、庭审意见
本院参考鉴定意见分析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的意见,认定济南市某某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2025年1月26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239175.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