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原告于2024年3月14日因“左肺结节”前往某大学某一医院某院区(二部)处胸外科入院治疗,并于2024年3月18日行全麻插管下左上肺叶楔形切除术,麻醉医生李某生,实施手术者刘某医生、杨某医生。

术后原告出现声音嘶哑、发声困难、喝水呛咳等症状,主治医生告之是肺部手术后正常现象,没有给予进一步的检查和诊疗。原告于2024年3月24日办理出院,进行消炎对治,上述症状没有得到缓解,又于2024年4月24日前往被告耳鼻喉科诊疗,确诊为“左侧声带麻痹”。
2024年5月27日在某大学某二医院检查确诊为“左侧杓状软骨脱位”。医生告之,此种疾病系因麻醉插管不当导致,对应的处置只能进行发声训练。后原告进行多次复位及发声训练治疗无效,目前仍然气短声嘶严重,无法恢复。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进行肺部手术中,全身麻醉插管,麻醉医生因过失造成了原告左侧环杓关节脱位,并且未及时发现进行复位治疗,致使原告错失治疗时机,导致后续治疗中多次关节复位无效。因被告术前评估有缺陷,术中操作欠谨慎,术后诊疗不完善;
导致原告目前的不良后果,给原告及家人的身心带来了巨大伤害。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19,745.72元。
三、被告医院辩称
1、关于患者的治疗过程。患者郭某,女,42岁。既往2021年12月21日就诊于我院行肺部CT检查见:右肺下叶、左肺舌叶磨玻璃结节大小约0.7cm-1.1cm。建议定期复查肺部CT。2024年3月13日,患者于我院复查肺部CT提示:肺磨玻璃结节大小未见明显改变,左肺上叶磨玻璃结节早期肺腺癌可能性大。

医生建议手术治疗。患者于2024年3月14日到我院胸外科住院,于3月18日手术,术后病理回报:左肺上叶肺微浸润性腺癌。术后给予抗炎、对症治疗。治疗至3月24日,患者本人及家属要求出院,医生向其交代病情,告知患者后续治疗,继续抗炎对症治疗,切口定期换药、拆线,给予办理出院。
2、我院治疗无过错。患者3月18日进行手术,当日14时进入手术室14时37分麻醉诱导,14时52分在可视下插入双腔支气管导管37#右,插管一次,插管过程顺利,15时02分手术开始,15时51分手术结束,15时56分患者苏醒.
医生给予拔除气管导管,患者语言沟通正常,无声音嘶哑等并发症。患者术前,患者家属签署了《胸腔镜肺切除或开胸肺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中第三项,23、24条,同时签署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其中第四项,2条,均有告知,喉返神经损伤,有术后声音嘶哑的病因之一,是常见并发症。
3、综上,患者在我院的诊断明确,给予进行的手术术士正确,术后给予对症治疗至患者出院,并未出现违反医疗常规之处。
四、鉴定意见
1、某大学某一医院(某院区)对被鉴定人郭某的诊疗过错参与度系主要原因
2、被鉴定人郭某,女,1981年7月23日生,轻度发声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
3、被鉴定人郭某的误工期以90日为宜,护理期以45日为宜,营养期以45日为宜。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判决,被告大学某一医院(某院区)承担70%的责任,赔偿127,202.67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