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喝酒猝死,家属索赔12万!法院:不劝酒=没责任!"

绿邮箱 2025-04-24 14:16:11

王某在工作日的傍晚给几位好友拨打电话,他提出周末晚上在自己家中聚餐的想法。电话中他提到会准备一些家常菜和两瓶42度白酒。张某某夫妇、李某某夫妇及钱某某夫妇都表示会准时参加,并询问是否需要带些食材或饮料。王某回复只需带些水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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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下午,王某开始准备晚餐。他在厨房里处理食材,将买来的鱼去鳞洗净,把青菜切成段状。客厅的餐桌上摆放着六套餐具和玻璃酒杯。两瓶未开封的白酒放在餐桌转盘旁边。傍晚六点半左右,三对夫妇陆续到达,各自带着水果和点心。

众人入座后,王某打开白酒瓶盖,将酒倒入分酒器。张某某拿起分酒器,先给李某某斟了约一两白酒,接着转向钱某某询问是否喝酒。钱某某点头表示可以喝一些。张某某给钱某某倒了同样分量的酒,随后给自己也倒了一杯。王某作为主人没有主动劝酒,只是招呼大家吃菜。

用餐过程中,张某某和李某某多次举杯互敬。钱某某每次只抿一小口,杯中酒减少的速度明显慢于其他人。餐桌上交谈声不断,话题从工作近况转到孩子教育问题。一个半小时后,两瓶白酒见底,张某某和李某某各自喝了约六两,钱某某杯中还剩三分之一。

饭后众人转移到客厅沙发就座。王某打开电视播放新闻节目,有人继续讨论刚才的话题,有人低头查看手机信息。钱某某靠在沙发角落闭目养神。晚上九点,张某某提议去参观他刚装修好的新房,就在同一小区内。除钱某某表示想回家休息外,其余人都起身准备前往。

钱某某和妻子步行回到自己家中。进门后钱某某直接走向卧室,脱下外套躺在床上。妻子在厨房收拾带回来的餐盒。约半小时后,卧室传来异响,妻子跑进去发现钱某某嘴角有血迹,床单上沾着呕吐物。她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用毛巾擦拭丈夫面部。

救护车在十分钟后到达。医护人员检查发现钱某某瞳孔散大,立即实施心肺复苏并连接监护仪。心电图显示室颤,医生使用除颤器进行电击。救护车鸣笛驶向医院,途中医护人员持续进行抢救措施。到达急诊室后,值班医生接手抢救,但监护仪上的生命体征逐渐消失。23时05分,医生宣布抢救无效。

钱某某的妻子在医院走廊拨通了儿子的电话,告知父亲去世的消息。第二天上午,家属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法医在尸检报告中写明直接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并注明胃内容物检出酒精成分。家属认为酒精摄入与猝死存在关联,开始收集当晚聚餐的相关信息。

一周后,钱某某的子女咨询律师关于索赔事宜。律师建议先与王某协商赔偿,若不成再提起诉讼。家属通过微信与王某沟通,提出12万元的赔偿要求。王某回复称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协商失败后,家属向枝江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调取了急诊记录、尸检报告等证据。庭审中,原告方主张王某作为组织者应确保参与者安全。被告律师出示了在场人员的证言,证明没有劝酒行为。法官重点询问了饮酒过程细节和离席时的状况。双方就责任认定展开辩论,原告坚持认为提供酒精饮料就应担责,被告强调尊重个人选择。

合议庭评议时,法官们分析几个关键事实:饮酒属于自愿行为、离席时意识清醒、死亡发生在回家后。他们查阅了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发现共饮者责任认定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最终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认为王某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作出判决前,曾尝试组织调解。调解员分别与双方沟通,提出折中方案,但家属坚持原定赔偿金额。调解失败后,法院按期宣判。判决书详细列明事实认定部分,指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饮酒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同时确认被告无劝酒等过错行为。

王某收到判决书后,向到场友人说明了结果。钱某某家属考虑过上诉,但律师分析胜诉可能性较低而放弃。案件生效后,法官接受媒体采访,解释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要点。他提到日常社交活动中,成年人需对自身行为负责,组织者的义务应有合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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