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聘请外院专家行胆脂瘤手术,因误诊导致手术无治疗意义

乐正康康 2025-02-27 14:15:13

一、患方诉称

2024年4月,孙某晶因出现左耳闷塞感不适、鼻塞流清涕至某市某某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诊断为左耳中耳乳突炎伴胆脂瘤形成,某市某某医院告知孙某晶需进行手术,否则有扩大病情危险,严重会危及生命。

于是某市某某医院2024年4月25日将孙某晶收治入院后,告知可为孙某晶聘请外院专家进行治疗,孙某晶为了治愈,同意某市某某医院为其聘请某某某大学附属某医院的肖某某医生进行胆脂瘤手术。

2024年4月28日某市某某医院为孙某晶进行手术,术中发现孙某晶并不是胆脂瘤,但某市某某医院未中断手术,也未将发现的新情况告知孙某晶家属,而是在孙某晶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孙某晶的面神经鞘瘤(时候病理诊断)进行挖除。

术后孙某晶随即出现嘴眼歪斜的面瘫症状,直至出院时面瘫并未有任何好转。为查明面瘫原因,孙某晶前往B医院、Y医院进行诊查,诊断结果为孙某晶没有胆脂瘤,并且其面神经鞘瘤不能进行手术治疗,也无需进行手术治疗,手术会很容易导致面瘫。

二、患方观点

孙某晶认为某市某某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误诊,自始至终将孙某晶的疾病按照胆脂瘤进行治疗,术中发现并非胆脂瘤时并未及时停止手术,也未及时向孙某晶家属告知继续手术存在的风险。

孙某晶的面瘫就是某某某医院误诊误治造成的,孙某晶目前的损害后果是某市某某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直接导致的,故孙某晶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某市某某医院按照90%比例赔偿各项损失182,033.41元。

三、某市某某医院辩称

孙某晶与某市某某医院之间确实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某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及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孙某晶所患疾病有其自身的特性,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的意见来决定某市某某医院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1、原告孙某晶,女,1983年9月2日出生,医方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参与度为90%;

2、暂不支持评残,待行手术治疗病情稳定进行评定伤残等级;

3、误工期365日;护理期90日,其中住院及出院1人护理;营养期90日;

4、支持被鉴定人孙某晶化脓性中耳炎、左侧面瘫后续治疗,费用按照合理支出计算。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被鉴定人孙某晶入院诊断为慢性中耳炎,胆脂瘤。术中发现新生物做病理,病理回报为神经鞘瘤。

2、中耳炎分为分泌性中耳炎,化脓性中耳炎,胆脂瘤中耳炎等,根据入院时查体记载及送检资料所见,鼓膜未发现穿孔,入院时未发现耳痛及耳流脓,诊断应为分泌性中耳炎(分泌性中耳炎)。

3、医方未做到谨慎仔细的诊疗义务、注意义务,诊断方案及替代方案未进行充分论证及准备,医方诊断错误,选择手术治疗不正确。

4、术中发现新生物,未对其进行辨别诊断,而取材做病理可伤及面神经,术后未行进一步诊疗,因此本次手术对患者病情没有治疗意义,患者入院时查体左侧语言听力下降未见面瘫症状,术后出现面瘫症状。

5、根据目前查体结果,患者现存在化脓性中耳炎、面瘫。某市某某医院诊疗过程存在过错。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2月3日判决,某市某某医院承担90%的责任,赔偿94,616.42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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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5-02-27 17:50

    在外国可能这是正常的操作,病人家属感谢上帝,活了。

    路人甲 回复:
    癌症早期切除就行了,晚期鬼神难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