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受害人何某林于2020年8月6至2020年8月26日在曾某春诊所处治疗,诊断:脑梗后遗症(不全偏瘫);糖尿病;抑郁症。受害人病情加重后转到被告某市某某医院处就诊,在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急诊处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收入呼吸内科住院治疗。

但8月29日08时15分突发心率、血压下降,出现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后转入重症医学科,转入后予以气管插管连接呼吸机支持呼吸,密切血流动力学监测及治疗,患者上消化道大出血,予抑酸止血、输血等治疗,病情危重。
患者家属签字要求自动出院,劝说无效,后经上级医师同意后办理自动出院。出院诊断:1.急性前壁心肌梗死;2.心源性体克;3.上消化道出血;4.失血性休克;5.肺部感染;6.2型糖尿病;7.高血压;8.脑梗死后遗症。
二、患方观点
1、被告某市某某医院存在多处违规、过失和过错行为,被告某市某某医院对受害人死亡同样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
2、诊断存在错误,治疗方案不正确,受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正确的诊治,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不良结果直接原因。
3、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不真实,存在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事实。
三、被告某市某某医院答辩称
1、被告某市某某医院对患者疾病诊断符合常规且与病理学基本一致。诊断肺部感染、高血压、2型糖尿病明确,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我院诊断其心源性休克、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符合诊疗常规。
2、我院对患者疾病的治疗并不违反诊疗常规。
3、死亡是患者何某林疾病进展所致,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4、对何某林的死亡同意承担次要责任,但责任比例在20%左右。
四、尸检结果
何某林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合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本案死者何某林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严重的程度及发展转归所致。消化道出血并发急性心肌梗死患者通常病情危重,病死率高、治疗因难。同时,消化道出血可引起有效循环血量减少,组织灌注不足,影响心肌血供进而诱发或促进心肌梗死的发生。
本案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上消化道出血并进行性加重的病情关注不足、处置不及时,上述过错对患者何某林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合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过程有诱发和促进作用。
据此作出鉴定意见为:某市某某医院的诊疗过错系次要原因,原因力大小理论值为16%—44%(建议30%)。
六、患方对鉴定意见的质疑
1、原告对于该鉴定书的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责任比例应该是达到70%左右才合适。
2、消化道出血对于终致何某林心肌梗死的死因起到了主要的影响,而不仅仅是诱发的作用。被告某市某某医院对于心肌梗死的症状也不足够正视。
3、即便在患者病情危重时申请了会诊,但是诊疗时机已经错过了诊疗时机。因此被告某市某某医院对病情加重的关注处理不及时,应当是导致患者终死亡的主要原因。
七、被告对鉴定意见的质疑
1、原告提出会诊失去治疗时机的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第8页已作出了回应。鉴定意见载明患者消化道出血并发急性心肌梗死,通常病情危重,治疗困难,病死率高。
2、所以死亡主要是患者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及发展转归所致,但该鉴定意见没有考虑到患者自动出院后死亡。因此,医院不同意承担30%的次要责任,只同意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八、法院判决
2023年3月22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262748.93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