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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面服刑”指的是罪犯被判处自由刑后,通过伪造证明、贿赂司法人员等非法手段,逃避监狱服刑或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使法院判决仅停留在纸面上的现象。这一现象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实施,导致刑罚目的无法实现,并易引发系统性司法腐败。其产生原因既有罪犯及其家属对刑罚的错误认识和对司法的干扰,也有司法权运行中存在的漏洞和偏差。尽管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且相关违法违规案件频发,使“纸面服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但学界对此现象的关注度仍显不足,研究尚缺乏系统。
“纸面服刑”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破坏法律正确实施,使判决流于形式,严重损害法律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让本应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设计成为逃避处罚的漏洞;二是导致刑罚目的无法实现,刑罚执行作为预防犯罪的关键,一旦“纸面服刑”,罪犯无法得到有效改造,重返社会后可能继续犯罪,同时引发“破窗效应”,使潜在犯罪者滋生侥幸心理;三是容易产生系统性司法腐败问题,罪犯通过各种手段拉拢腐蚀司法工作人员,导致刑罚执行环节失守,司法工作人员违法为罪犯“开绿灯”,严重践踏法治,动摇司法信仰,其危害甚于普通腐败犯罪。
“纸面服刑”原因之一在于罪犯及其亲属不能正确对待被执行刑罚的现实。他们交付执行环节或执行过程中投机取巧,为罪犯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获取刑罚变更执行,以逃避服刑。刑罚的本质是对恶行的报应,具有惩罚性,监狱对受刑人的精神和物质生活进行严格限制,产生痛苦效应。然而,监狱的封闭性、神秘感却让罪犯及亲属产生恐惧和歪曲司法的念想。尽管刑事司法强调定罪、量刑和执行上的平等,但相比公开的定罪、量刑环节,刑罚执行较为封闭。罪犯及其亲属法治观念缺失,蔑视司法权威,积极“活动”,通过贿赂、收买等手段干扰刑罚正常执行,如孙小果、郭文思等案,背后均有罪犯亲属干扰司法的身影。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部门和监狱均承担刑罚执行职责。司法实践中,罪犯的羁押和执行场所依据刑期长短及诉讼程序推进而变动。然而,刑罚交付执行环节存在疏漏。复杂案情下,因罪犯身体状况或案件未审结等法定原因,法院可能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罪犯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送至监狱,从而逃避服刑。原《监狱法》中关于保外就医的规定曾被个别罪犯利用。2012年修订后,虽明确了监狱收监条件及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流程,但判决生效至执行仍涉及法院、司法两部门,缺乏有效衔接机制和第三方监督,难以完全杜绝执行衔接中的脱管漏管现象,如“巴图孟和案”所示。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这类案件的管辖权由中院、高院行使,且审理方式多采用书面形式,仅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开庭审理。然而,中院、高院本就面临“人少案多”的压力,减刑、假释案件相对简单,容易流于形式,名为“审理”实为“审查”。在诉讼构造上,案件涉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三方,但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中缺乏明显的“利益冲突”,对抗性不足。检察机关的异议往往在材料报送法院前已与刑罚执行机关沟通解决,或刑罚执行机关不听取意见直接报送,法院需独立裁断,若审理流于形式,则裁定易受刑罚执行机关意见影响。
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监督机制显得乏力且不够有效。依据现行刑法、刑诉法及监狱法,刑罚及执行变更涉及的主要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日常监管、改造罪犯,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决定罪犯的羁押及裁定减刑、假释,检察机关则通过派驻执行场所进行监督。尽管检察机关对监狱和人民法院均具有监督权力,但相关法规原则性较强,实践中各地监督方式不一,监督效果参差不齐。检察机关在发现执行机关违法未交付或应收监而未收监等情况时,虽提出纠正意见,但缺乏有力措施确保意见被采纳。驻监检察室虽深入监狱,但力量有限,难以对众多服刑人员的监管工作开展实质性监督。
针对“纸面服刑”问题,应采取针对性措施维护刑罚执行正确开展。坚持正确刑罚执行理念,扭转社会观念偏差,确保人民法院判罚得到严格执行,提高刑罚执行工作公开透明度,以公开促进公正。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刑罚执行衔接,强化执行监督。需完善制度,加强公、检、法、司衔接配合,抓住关键少数,实行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实质化审理,严格把握证据材料,充分保障检察机关作用发挥。还要强化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及变更活动的监督,提高监督力度,敢于亮剑,抓住工作重点,善于监督,充分利用派驻检察优势,开展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提出纠正意见,全面提升刑罚执行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