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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公安机关”是由民航局(原民航总局,现为交通运输部下属副部级单位)公安局派驻或委托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及机场的公安机关,同时包括接受民航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行业领导的地方所属机场公安机关。机场公安机关作为民航公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方式从最初的航站区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发展到在枢纽、干线机场设立机场公安(分)局。另外,民航公安还包括空中警察等,共同维护空防安全。随着国家新政策的推进,民航公安管理体制正经历重大变革,机场公安等行业公安正逐步从原行业剥离,改革进程稳步而曲折。
建国初期,民航局归军委管辖,机场公安工作由空军代管。1981年,公安部与民航总局联合组建民航公安机构,实行双重领导,既属民航机构,又是公安派出机构,编制、经费由民航管理,业务受地方公安机关指导。民航各级机构均设有相应公安部门,机场(航站楼)的公安分局(派出所)是纯粹的机场公安。2003年起,除北京首都机场和西藏地区外,机场公安机构随机场下放地方管理。2018年,中央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原则,调整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民航公安实行以公安部为主的双重领导,其他行业公安交地方管理。目前,各方正在落实中央政策,稳步推进改革,着重理顺管理体制。
改革前,我国机场及机场公安管理体制呈现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政企合一、政事不分。随着政企分开成为改革趋势,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要求,机场及机场公安需实现政企分离。然而,改革成效并不尽如人意,政企分开不够彻底,事权与财权错位问题依旧存在。尽管多数机场公安已划归地方管理,接受地方公安厅(局)领导,但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在人员、财务、物资等方面仍与民航及机场保持密切联系。工资来源也尚未统一,多由机场和国家财政共同承担,使得改革显得不够彻底。屡次改革虽看似力度大,但总有遗漏之处,导致全国机场公安在管理体制上面临诸多困境。
尽管全国机场公安的职责大体一致,但仍存在差异。例如,首都机场公安局人事和党委关系已划归公安部管理,而财政、硬件保障等方面仍有部分资金由机场负责;辽宁省和山东省机场公安属地化改革虽已完成,但机构设置存在明显差异,山东省在省公安厅设机场公安局,各地市(济南除外)公安局下设机场公安分局,而辽宁省则在省公安厅设机场公安局,有机场的各地市(除大连外)机场公安局为其分局,大连为特例;甘肃省机场公安局属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管理,业务上接受指导,保持了原有体制不变,仅领导归属变更;西藏机场公安则延续以往管理体制,各方面均受民航局公安局和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领导。
大部分机场公安已移交地方公安厅(局)管理,并纳入其序列,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然而,首都机场公安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公安局及西藏地区机场公安的管理主体仍具有特殊性。以首都机场公安局为例,2018年成立后,先作为民航局直属单位管理,后转为民航局与公安部双重领导,但多个管理主体并存的局面并未彻底改变。管理主体的差异同样体现在机场公安的名称上,以山东、甘肃两省机场公安为例,省级单位分别为“民航甘肃机场公安局”和“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而地市级机场公安名称也因各地管理体制不同而千差万别,如民航甘肃机场公安局嘉峪关机场公安分局、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等。
属地化改革之所以尚未彻底完成,主要缘于顶层设计的改革方案虽明确了改革方向和基本原则,却未详细规划改革路径和统一管理体制标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常遇特殊情况,如部分机场公安未纳入改革范畴,或仅改革人事任免权而经费来源未变;一些有利于推进机场公安体制改革的地方创新举措未获足够重视。因此,后续改革需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形成明确统一的管理体制,尤其在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经费保障、权力划分等方面,全国机场公安应力求统一,减少特殊性,加速推进彻底属地化。省级应设立机场公安部门作为指导监督机构,市级机场公安作为分局接受双重管理,将是属地化改革较为直接有效的模式。
在政企改革和民航体制改革的宏大背景下,机场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应运而生。十八大明确提出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强调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目标,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这一改革方向同样适用于机场公安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其必须与政企分开、民航改革相协调。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的原因,机场公安长期依赖当地机场提供经费和人员保障,尽管上世纪90年代实施了公务员编制改革,但“机场”属性依旧明显。因此,将来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目标,稳妥推动机场公安从企业中分离。机场公安应提升政治站位,深刻理解政企分开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