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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组织结构严谨,分为部、省、市和县(区)四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不仅作为部省两级公安机关与县(区)级公安机关之间的纽带,发挥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而且职能全面,既承担指挥管理的重任,又负责执法和社会管理等具体事务,既指导县(区)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又亲自操刀办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深化公安改革的进程中,地市级公安机关是最直接的执行者与推动者。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地市级公安机关面临的对敌斗争形势日益严峻,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公共安全管理责任也愈发重大。
地市级公安机关面临管理层级偏多、职能交叉的显著问题。在领导层面,地市级公安机关不仅要接受省厅的垂直领导,还要同时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全面领导,既要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又要全力落实好省厅各部门下达的工作部署。特别是在宣传、教育等综合性工作上,由于多头领导、多重指令,往往需要重复做工,效率低下。从公安内部来看,各地公安机关围绕打击犯罪、立体化防控、四项建设和重点建设任务等,分别成立了由不同警种牵头的领导和考核机构。但因牵头警种不一、内容重叠、标准不一,加之机构不对等,使得一些警种部门工作难以抓住要点,效能大打折扣。
从地市级公安机关与公安部、公安厅,以及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来看,部分事权过于集中是一个突出问题。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自主权力相对有限,却往往承担着繁重的责任,更无从谈起向下分权,使得许多工作的权责利出现了错位。例如,在治安场所管理等方面,主要责任虽落在市局相关警种身上,但直接管理责任却压给了社区民警。再如治安部门的印章管理,公安部与省公安厅下发的规定口径不一,社会诟病不断,增加了涉警信访案件,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简政放权的形象。一些党委政府面对利益诉求群体时,往往要求公安机关投入警力稳控,将责任全部推给公安机关。
地市级公安机关各警种间职能相似或重叠现象普遍,职能界限模糊不清,直接引发了权责不明、职能交叉的问题。诸如诈骗类案件,刑侦、经侦等警种均可侦办;毒品类案件,禁毒、刑侦等警种均能打击处理;食品药品类案件,食药侦、刑侦等警种皆可处理;而重点人员的管控,则涉及反恐、情报、国保、刑侦等多个警种。地市级公安机关警种间职能交叉造成了两大不利后果。一是各警种为完成任务指标,争相抢夺案源,短时间内多警种多头管理,使得案件侦办进程迟缓,不利于案件的及时侦办查处;二是警种间对易查办的案件争相侦办,对难查办、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案件则相互推诿扯皮。
权力清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力边界,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为公安机关的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界限。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公安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的划分上却显得不够明确,致使公安事权归属模糊,上下级、区域间的权限划分不清晰,分工也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这种模糊性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还让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容易出现失位、错位、越位的情况。一些党委政府部门罔顾公安机关职权边界,常以“红头文件”强拉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使公安机关陷入“种别人田,荒自家地”的尴尬境地,大量警力资源被无谓消耗。
警力配备相对不足是公安机关普遍面临的共性问题。地市级公安机关既要承担治安管理、打击防范、维护稳定、服务发展等多重职责,还要参与环境整治、城市拆迁、社会调解、信访稳控等大量非警务活动,警力短缺与任务繁重的矛盾日益凸显。现有编制多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与时代发展严重脱节,受编制和财力限制,警力增长受限,部分地市甚至出现警力负增长的情况。各警种部门各自为政,对下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过高要求,远超地市级公安机关承受力,甚至出现基层警力配置必须超过120%的怪象,加之市公安局警种部门的借用、截流,基层派出所警力不足问题愈发突出。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涉及7个主要任务、100多项措施,关乎改革的方向性、体制性等重大问题。改革要保证系统性、完整性,需决策者总体设计,执行者贯彻落实,承载者认同参与,同时注重法律顶层设计,明确公安机关职能定位。改革要触动体制、触及根本,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实行条块管理,分类管理警官、警员等,并提升公安专业素质。在职业保障上,要落实警察待遇要求,建立健全公安辅警人员保障体制。此外,改革需重基础、求实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行纠偏机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完善执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