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亲子鉴定后才能继承遗产,叔叔的要求,为何被斥为非法请求?

匀枫商业 2025-04-29 02:25:21

过去的千百年来,中国人生命价值,主要还是以“家族“的延续得以实现。每一个的价值实现次序,基本上就是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来得以体现。家族群居、互相依托、相互照看,不但保证了家族的传承,更是让社会秩序平稳发展,成为统治机构的基层管理辅助。

但是自从上世纪80年代之后,大工业让分工更为细,让迁徙更为自由。尤其是本世纪进入到互联网科技时代之后,服务业高度发达,足不出户都可以解决所有的事情。保证基本生存也不是太难的问题,那么谁过得好,谁过得差,都变成了小家庭或者个体自己的选择结果。

在过去家族中必不可少的相互经济支持和借贷,也随着现代金融业的高度发达而迎刃而解。所以以乡土为基础的家族社会在解体,那么一切的问题纠纷,也不再需要家族出人来解决,完善的法律和发达的诉讼服务,完全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但是如果一定要涉足小家庭的内部事务呢?可能就会如湖北十堰市郧西县的这位叔叔一样,不但没讨到好,还打输了官司,于情于法都失败了。未来更有可能侄子与叔叔之间,形成了“断亲一代”。不但不会走动,还会形同陌路。

原来,湖北十堰市郧西县男子李某与妻子王某,在2018年协议离婚了,儿子小李随母亲生活。李某也未再娶,父母也去世了,结果到了2020年年底,李某意外身亡,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意外得到的赔偿以及生前的财产,该归谁呢?

李某的弟弟,也就是小李的叔叔帮忙处理了后事,并且控制了李某留下的遗产。他还在处理丧事时,私自留下了哥哥的毛发。丧事办完后,叔叔提出,要未成年的侄子小李去做亲子鉴定,如果不是血缘上的亲生子,则丧失遗产继承权。

最终,未成年侄子以母亲为代理人,将叔叔告上法庭。宗族和家族的所谓规矩,怎么能对抗国家的法律呢?不出意外的,法院认为,叔叔的做法侵害了侄子的隐私权及身份权。另外在继承权官司中,叔叔也不符合提起亲子关系鉴定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他没有权利去管。

法院驳回了这个荒唐的要求做亲子鉴定的请求。那么再遗产继承权上,叔叔经过法院的普法教育,也意识到他也没有处分哥哥遗产的资格和权力,遗产都得交出来,按照法定遗产继承原则来分配。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第一轮继承人父母、妻子和子女中,唯一留下来的只有判给离婚妻子抚养的未成年儿子小李,所以小李是唯一的继承人。即使叔叔有着万般不爽,即使前嫂子做出了很多让哥哥和自己不快的事情,但是哥哥的遗产就是最终落入小李,也实质性被其母亲控制了。

现在《民法典》规定的很清楚,李某没遗嘱,那么叔叔是没有资格和权力,要求侄子继承遗产时接受附加条件,甚至剥夺遗产继承权。另外叔叔不是法律上家庭成员的定义,也就没有提起亲子关系鉴定的主体资格

其实按照《民法典》规定,即使在哥哥去世之后,叔叔发现侄子不是哥哥亲生的,可能都没有权利剥夺侄子的继承权。因为在李某生前,他们已经形成了法律上认可的父子关系。不要说婚生子女,即使是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都有权利继承遗产,而且同样是全部继承,没有叔叔的份额。

在现代社会,过去的宗族一些观念早已经被冲击的摇摇欲坠。尤其是过去是以家族为一个集体进行集中管理,现在早已分裂成小家庭了。叔叔还能介入侄子家的家事吗?既没有这个权力,也没有阻挠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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