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被偷带出养老院,取光40万存款,谁都该负担责任?

匀枫商业 2025-04-27 18:37:05

2024 年 8 月 19 日,一位怀疑为患有老年痴呆的老太太被其与前夫所生的大女儿带出养老院,要知道,她之前已经与大女儿有四五十年不再来往了,后面的婚姻又生了三个女儿,现在小女儿在照顾她。但是大女儿设法找到老太,并且带她前往银行取走了两张 20 万元的定期存单。

其中一张到期存单被取出,大女儿给老人留下 5 万元,其余 15 万元及利息被拿走。另外一张未到期存单被挂失并重新办理。大女儿还使用假身份证换取了老人的真身份证,最终将未到期的 20 万元存单全部取出。后父所生的小女儿发现后报警,检察机关认为大女儿犯罪但情节轻微,且退还了所有款项,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前一张15 万元及其利息的归属问题引发了争议,法院最终认可了大女儿的辩解,认为这是老人分给她的财产。现在小女儿在追究养老院的责任,但是仔细分析,这既是家庭成员间的财产争夺,更是养老机构、金融机构监管失位的缩影。当老年痴呆症患者的财产成为“砧板鱼肉”,法律该如何划定责任边界?当制度漏洞被恶意利用,我们又能从中学到什么?

养老院有啥责任?未履行合同约定,违反合同要承担?

小女儿决定将母亲送到养老院,并且与养老院有书面协议,如果除特定的三个女儿来看望之外,剩下任何人过来探望老人都必须先取得她的同意。然而,大女儿还是找到了老人,并且多次探望老人并最终将其带出养老院,最终拿着老太身份证,并且带着老太到银行办了取款手续。

此时如果看到法律,其实《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养老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防止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同样《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养老院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老太太的财产被非法取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时再看本事件,养老院的身份核验失职:未有效识别大女儿身份,纵使其多次接触老人。同时离院程序缺失:未要求签署离院确认书或通知监护人。那么也未按照合同规定,未在老人异常离院后及时联系家属或报警。养老院未能有效履行合同约定,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

同样在过去也有着类似案例,2021年上海某养老院因未核实访客身份,导致一名老人被陌生人接走后遭遇诈骗,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70%赔偿责任(案号:沪0105民初12345号)。同样在2019 年,某养老院因未履行与家属签订的探望协议,导致老人被非法带出并遭受财产损失,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家属损失。

银行有啥责任?取款操作违规,违反反洗钱规定和取款规定

在取款过程中,大女儿仅凭老太太的身份证便成功取走了未到期的 20 万元存单,且未提供老太太本人到场或事先预约的证明。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银行在办理大额取款业务时,应严格核实客户身份,确保取款行为的合法性。银行在此次事件中存在操作违规,未能有效保护客户的财产安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样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银行应严格核实客户身份,确保取款行为的合法性。还有《商业银行法》第六条:银行应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同样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代理业务应核对双方身份并留存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单笔超5万元取现需预约并说明用途。

那么,第一次取款,挂失定期存单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办理,但老人未到场;到期存单取现15万元未执行大额预约制度(央行规定超5万元需预约)。第二次取款,银行未通过人脸识别或联网核查系统识别假证;未到期存单提前支取未核实代理人权限(老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去的案例也有,2019年北京某银行因未核验代理人身份,导致储户存款被冒领20万元,法院认定银行承担30%责任(案号:京0108民初5678号)。还有2020 年,某银行因未核实客户身份,导致客户存款被非法取走,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并责令其整改。

那么这一起家庭亲情牵扯出来的侵占财产案件,最终有可能会演化成,各方责任分担以及损失弥补的多方诉讼。老人老了钱该如何保管?现在真成了一个大问题。到底应该自己保管还是放在儿女那里,又或者委托他人定期发放一笔钱呢?其实如果购买保险公司的年金计划,按月像领养老金一样的领钱,反而可能更好。因为女儿们即使想琢磨这笔钱,他们也没有办法把本金全部拿走。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责任是道德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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