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三河市委书记的免职,廊坊市能做出免职决定吗?需要走什么程序?
县委书记的免职程序有严格规范的流程,虽然具体操作可能会因于省份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核心步骤都会保持一致。
首先,三河市是县级市,主政一把手属于省管干部。
省管干部的免职程序需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公务员任免规定。若县委书记因调任、晋升、违纪或考核不称职需要免职,就需要对免职事由进行核实。
涉及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
然后提交省委常委会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
最后由省委或省委组织部正式下发免职文件,通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被免职干部需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免职通知会通过官方渠道公布。
所以从以上可见,尽管三河市是廊坊市辖县级市,但是对三河市委书记并没有直接的免职权,但是,廊坊市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参与或执行免职程序。
譬如这一特定事件,经联合调查后廊坊市可以提出免职建议,但需经省委或省委组织部作出决定。
在上级作出免职决定后,廊坊市可执行这一决定,包括发布免职通知、办理工作交接等具体事宜。
所以,就如这份廊坊市的情况通报所言的“已对三河市委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是指已经过河北省委讨论表决的免职决定。否则,其措辞应该是诸如“做出免职建议”等。
所以对于县市一把手这样的省管干部,地级市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出建议、执行上级决定和配合调查等方面。
另外,免职本身并不一定是处罚,其性质取决于实施原因,像调任或晋升都需先免去原职务,这时免职是程序的一部分。
其他如任职期满或退休,因为不涉及过错或惩罚,所以也只是程序性安排。
但因于表现不佳、考核不称职或违反组织纪律等,免职就是组织处理手段,具有惩戒性。这种情况下,被免职干部在一定期限内会受到晋升限制。
严格来说,这种情形下的免职本身也不是处分,但通常是后续处分的前奏。
所以在大多数正常的人事调整中,免职仅是一种程序性措施;而在涉及纪律问题或组织处理时,免职可能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