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7日23时许,原告阿某(男,1992年9月2日出生)骑两轮电动车在某市某区某路行驶至某中学旁边的路段时,因不小心从电动车摔下受伤,于2021年9月28日02:07分以“骑摩托车摔伤致全身多处疼痛伴流血、呕吐2小时”为主诉入住某市某医院。

入院诊断: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颅内积气、硬膜外血肿、脑挫伤等并进行治疗。2021年10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叶脑挫伤、左侧额部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颅内积气等。出院医嘱:建议继续住院治疗。
2021年10月4日,原告阿某以“摔倒致右侧膝关节肿胀伴受限6天”为主诉入住自治区某医院。该医院诊断:脑积水、癫痫发作、肺部感染、重症肺炎、脓毒血症、颅内感染等。2022年1月25日自治区某医院办理出院,但原告并未离开该院。
于2022年1月29日再次在该院康复医学科二病区办理入院,诊断为:脑积水、认知障碍、左侧偏瘫关节粘连、颅内感染、癫痫发作等,2022年3月7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贵院审理原告阿某与两被告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于2023年4月4日作出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自治区某医院承担原告所有损失的5%、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原告所有损失的60%的责任。此外,判决书中以“医疗费未结算”为由告知原告另案处理。
现原告已结清欠付被告自治区某医院的医疗费用457,071.56元,两被告应当按照各自承担的过错比例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故诉至贵院。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自治区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2,854元;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74,243元。

三、被告自治区某医院辩称
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核对数额后,在按照之前的某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来确定我方承担的责任,确定我方承担5%责任比例,金额以法院认定金额为准。
四、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我院对原告进行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原告损害后果与我方无关,不应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当事人陈述以及鉴定人员出庭解释等能够证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被告自治区某医院和被告某市某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导致,因此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两被告的责任比例问题:某市某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记载不真实、明知原告病情严重却未对其进行有效诊疗、未履行转诊义务、过多使用镇痛药物、没有充分的履行告知义务使原告失去了治疗时期等过错,因此该院应承担60%的责任。
自治区人民院没有预见原告在颅内血肿未清除的情况下做手术会产生的不良结果,因此该院应承担5%的责任。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26日判决,被告某自治区某医院赔偿原告阿某医疗费22,854元;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原告阿某医疗费274,243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