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卓某怀孕5周后,无明显诱因出现恶心、呕吐等早孕反应,后因恶心、呕吐加重,于2019年10月7日就诊于被告医院。患者入院检查时“步入病房、神情语明,对答自如、活动良”,除伴干呕外入院体检无明显异常。被告初步诊断:妊娠剧吐?收入第六产科病房。

未作鉴别诊断,给与补液(复方氨基酸注射液20AA等)治疗。10月7日9:52分开始输液直至10月9日20:41止,输液期间患者病情急剧恶化,不足三天时间,患者由神志清楚到神情淡漠、意识不清、昏睡、全身抽搐,血氨升高上百倍。
10月9日20:50分,患者病情危重被转入ICU,仍持续昏迷,无自主呼吸,给予“雅博司”降血氨等治疗,期间被告进一步化验检查,会诊后主要诊断:“遗传代谢病?”其他诊断:“高氨血症、鸟氨酸代谢紊乱、鸟氨酸氨甲酰基转移酶缺乏症不除外”。
ICU期间被告对患者经进行血浆置换、CRRT等各种治疗均不见起色,血氨仍显著升高,病情恶化己不可逆。10月14日17:30分,患者不治身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对患者注射的“复方氨基酸注射液”等药物,恰恰是患者所患疾病应禁忌使用的药物,对有氨基酸代谢障碍的患者而言无异于“毒药”。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没有结合患者的自身情况,充分考虑用药的必要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有氨基酸代谢障碍的患者注射复方氨基酸,违规用药,严重失职;
被告方医务人员对患者未尽到诊断注意义务,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其初期错误诊断及不当的治疗方案、错误用药且未及时调整用药等诊疗行为,终造成患者死亡,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诉请被告赔偿810857.50元。

三、被告某大学附属某医院辩称
患者卓某是因为妊娠剧吐入院的,入院的时候检查尿酮体是四个加号,我们入院之后给予患者进行一个对症的补液治疗,我们针对她的呕吐的症状,给了维生素B1,是为了预防沃尼克脑病。
鉴定书有一个地方说的是我们当时给她输液时没有及时发现输液反应,是疏于观察和重视,我们认为她当时出现的症状有可能和她酮体四个加号,出现酸中毒或者是沃尼克脑病都有可能是相关的,所以我们积极给了对症的治疗,所以这个不能属于我们没有观察到位;
对于她后续的治疗,我们积极进行了全院的会诊,因为瓜氨酸血症是一个罕见病,在她的诊断和治疗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所以我们给予了积极的治疗和会诊,所以在诊疗的过程当中是符合诊疗规范的,也是尽了我们努力来治疗的,所以我们不同意赔偿。
四、鉴定意见
卓某,女,34岁,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卓某的诊疗过错是导致被鉴定人卓某死亡后果的次要原因。
五、死亡原因推断
患者卓某符合患遗传性代谢疾病,孕期诱发高氨血症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的病理生理过程。患者卓某符合患遗传性代谢疾病基础上,孕期引发高血氨症、高瓜氨酸血症,多种措施降氨均未取得预期效果,高血氨中毒具有神经毒性,造成人体大脑代谢障碍,大脑中能量供应不足会导致大脑出现功能性障碍,终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
六、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对患者卓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对输液的不良后果疏于观察和注意,未能及时停止输入氨基酸的过错。医方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卓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对输液的不良后果疏于观察和纠正,未能尽早停止输入氨基酸,有可能诱发和加重患者高氨血症的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和谨慎注意的过错。

七、法院判决
2024年7月23日判决,被告某大学附属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341925.44元。
【司法裁判案例】
事后诸葛亮,以已知来推论未知时之不是,孺子还有道德底线吗?……
夭夭遇到讹人的,还嫌看病难,能容易吗?
都别干了, 关门吧
不能用的坚决不行,慎用的也不用,治不好无所谓,惹上官司就事大了[得瑟]
中国的误诊为了一类;为了淌除禁止错误的常理
个人认为医院有一定责任的,输液2天半,这段时间病人情况变化那么明显,那么剧烈,没有予以重视,直到严重到浑身抽搐昏迷才反应过来,只能说对病人的观察和重视不够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