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原来猜法院会判决被告以一种看起来比较真诚、正式的方式道个歉,并且通过判决明确一下是非对错,实在没想到是这样的结果!】
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宣判,原告彻底败诉。其实我能理解法院不支持原告全部诉求的结果,之前预判也没觉得法院真会全支持。但这个判决中对不支持原告诉求的说理,我很意外,甚至可以说震惊!让我想起了当年南京的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的案子。

法院把这事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地铁里两女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是摄像头,因此指责何某某偷拍,法院认为这个行为存在正当性,但是当时在场人不多,影响也不大,报警后警方查明真相,罗某某、曾某某也表示过歉意。法院认为,这个道歉方式和造成的影响相当,意思是这事应该到这儿就抹平了。
第二阶段,法院认为这事在网上被人知道,被扩散是因为原告在网络发布信息造成的。影响的扩大是原告自己的责任,不能怪被告。
所以,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要求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这让我想起彭宇案呢?其实那案子,如果法官只是认定他撞了人,不会有那么大争议,但关键是在判决说理的时候那个“既然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的意思是大错!在一些案件,法官可以综合证据情况,甚至察颜观色适当自由心证认定被告有责任,但“不是你撞的,你就不会扶”的生活逻辑,完全破坏了我们正常的道德秩序。
成都这案子,我最初也不认为“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这样的诉求,真的会被法院支持。我原来猜法院会判决被告以一种看起来比较真诚、正式的方式道个歉,并且通过判决明确一下是非对错。
而看按现在的判决逻辑,在公共场合错误指控别人偷拍,可能连侵权都不构成,这个逻辑的社会危害性,不低于“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的逻辑。
认为某人在偷拍,所以对他指控,确实有正当性。但这种指控一旦错了,要不要承担些责任?如果认为指控不需要谨慎,随便指控错了,既不构成侵权也不需要承担责任。那是不是将来在公共场合,随时可以找个理由当着很多人面,指控某人在偷拍、是个变态?然后拖着他报警,警察发现是个误会后,轻飘飘表示个歉意,这事就算抹平了。
如果发现发现路人鞋子上有亮片,就可以不去仔细观察确认,直接先指控那个是摄像头的事不断发生,法律怎么去判断和分辨,这类错误指控真的是误会,还是故意诬陷?


关键是法院认为被告在警务室表示过歉意,就能和当众指控原告偷拍造成的影响相当,这不合常理!
试想,在地铁车厢里有女子指控一个男子偷拍,周围没有几十人也得有十几人吧?这些人会怎么评价这个男子?
在他被保安带离车厢,看守着在地铁站台脱下鞋期间,来往的人怎么看?
地铁车厢里被人指控的开始时间是22时32分,而警察赶到现场带人进入警务室的时间是23时17分,在这四五十分钟里,原告都是公共场合中的偷拍嫌疑的人状态,这期间车厢里和地铁站里有多少人会看到这场景?事后在警务室当着几名警察的面轻飘飘说句道歉,真的能挽回之前那四五十分钟的影响吗?这种道歉和之前的负面影响,真的是相当的吗?
总之,这样的判决,我认为是不能服众的,希望这不是最终生效的判决!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