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员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公司必须延长吗?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12-15 09:56:38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工伤了并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由于其受伤部位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并不存在骨折的情况,我们公司按照人社局工伤停工留薪期目录,并基于医院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给他认定了1.5个月停工留薪期。现在员工停工留薪期即将满了,他想休2个月的工伤假期,目前其在医院开了诊断证明明确腰部扭伤,但是没有医院建议休假证明,我们公司是否必须有医院的建休证明才可以批准延长停工留薪期?针对员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公司必须批准吗?

第一,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在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情形下,原则上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均可。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前提交了相关证明,公司就必须批准延长停工留薪期。考虑到员工只是腰部软组织挫伤,并没有达到骨折等特殊情况,公司给予1.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时长相对合理。如果公司认为员工再次延长0.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申请不合理,且员工并未进一步提供医院的建议休假证明,公司当然有权利拒绝。

第二,如果单位拒绝了相关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将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公司如对工伤职工提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持相关材料向管辖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作出是否延长的书面结论。

第三,政策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9〕32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回执单》等相关材料向管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时限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延长的书面结论,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管理提示】

提示天津地区的用人单位,如员工因工受伤后,应由单位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来确定停工留薪期,并同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单位收到员工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且不同意延长,应尽快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否则,将视为单位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0 阅读:0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