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是否为基本工资?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4-20 10:02:45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某女职工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公司为员工申报了产假津贴,现针对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差额的问题,需由用人单位补足。针对女员工产假工资差额部分的工资基数,是否可按照其基本工资来计算?若我们公司未缴纳社保,如何支付生育津贴?

第一,若女职工的工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补贴、津贴等多个部分,则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非仅指基本工资,而应以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或实际工作月份)的全部应发工资(而非仅基本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该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第二,若用人单位已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未缴纳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第三,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的,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参保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0号,本政策有效期满)第三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保的,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保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应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前款所称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产假天数确定。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女职工产假待遇,不得以协议等形式损害其合法权益。女职工产假待遇标准应与产假津贴比较,选择较高者支付。若产假工资高于津贴,单位仍需支付差额。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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