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垫付交通费诉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4-17 11:32:03

【裁判要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因履行工作任务产生的费用报销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用人单位以无书面报销制度抗辩的,若劳动者能证明存在惯例或实际操作,法院可结合证据支持劳动者诉求。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8日,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副院长一职,负责管理设计部、效果表现部、前期科研部,月工资14000元。

2023年11月9日至11月17日期间,李某因工作需要多次出差,分别前往山东、合肥、石家庄、北京等地,产生交通费用共计2306.04元,并将票据交予某公司财务人员赵玲申请报销。某公司未支付报销款,且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2024年11月4日,李某就报销事宜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李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垫付交通费2905.47元。

某公司辩称:李某主张的垫付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且无法证明费用系因某公司安排的工作产生,请求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要求某公司支付垫付交通费2905.47元。

【裁判结果】

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垫付交通费2306.04。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因工出差产生的交通费用属于履行劳动关系中的支出。尽管某公司主张无书面报销制度,但李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显示公司存在报销惯例,且李某已实际提交票据申请报销。法院结合证据核算支持2306.04元,超出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5民初1538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规范财务报销流程,保留书面记录,避免因管理瑕疵引发争议。用人单位应明确报销制度并向劳动者公示,避免因制度不透明导致纠纷。

提示劳动者,因工支出费用时,应留存票据、沟通记录等证据,以备维权所需。若用人单位未明确报销制度,劳动者可要求书面确认或通过聊天记录等固定报销惯例。劳动者在申请报销时,应按照公司流程提交票据,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诉求。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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